(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水利部。
(二)政策內容摘要
《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水利部,2024年3月22日:所稱重點流域是指納入規劃開展綜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規劃是指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后印發實施,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印發實施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綜合治理等規劃(方案)。
本專項投資原則上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可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項目。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
(三)支持項目
本專項投資重點支持與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直接相關的綜合治理類項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環境綜合治理、湖泊水庫水環境綜合治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源頭治理、內源污染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保護治理的其他工程。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專項投資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治理形勢需要等,對年度納入專項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

(四)申報條件
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完成相關前期工作手續,并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不得用于已安排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核重點。是否為落實相關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應當實施的項目;項目是否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技術路線是否經濟可行;項目可研、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核準、備案)要件是否完備合規,符合開工要求;項目建設資金渠道是否已經落實;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是否已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中央資金支持;是否多頭重復申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
(五)申報窗口及資料
1、申報資料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建設必要性和預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復情況、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結合本項目特點,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及說明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3﹞304號)要求編制。
資金承諾函。
綜合信用承諾書。應包括承諾申報材料真實,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按照投資計劃推進項目建設,及時準確上報進度數據和信息等。
2、申報窗口
省級發展改革委。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投資計劃的匯總申報、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項目儲備,編制項目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持續動態更新儲備項目信息,提高項目儲備質量。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對申報本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必要時可采取第三方評估、行業部門聯審等方式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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