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治理作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工具,有助于實現垂直等級制結構與水平自組織網絡的辨證平衡,其順利實施既需要垂直等級制高超的引導和控制能力的保證,也需要成熟的多元治理主體和豐富的治理實踐經驗的支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改革開放以來快速成長的市場主體和公民社會營造的政治文化,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科學技術的發展,為政府管理方式創新以及元治理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應用創造了充分條件,注入了強大動力,有助于鄉村迸發新的生命力,營造和諧治理氛圍,各治理主體在政府引導下自覺致力于共同目標的實現。
中國鄉村的經濟、社會、技術、環境尚不能滿足元治理對環境生態的要求,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引入元治理工具,其核心是促使社會資本充分發揮正面積極影響,最大化清除負面有害影響。要通過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對鄉村現存的經濟制度、行政分權、政府舉措等進行優化與革新,使之達到理想狀態。探尋元治理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有效路徑,有利于發揮中國社會主義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消除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障礙。
(一)合理分配權利
合理的權利分配是鄉村振興元治理有效實施的前提。對于水平自組織網絡中合理的權利分配,從橫向維度看,政府需要向社會與市場合理分配權利。隨著市場的持續發展和改革的不斷進行,個人、企業等在市場中更有發言權,在經濟自由的基礎之上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更加平等,這就使之對民主權利產生了一定的需求。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如果市場和村民能夠在相關領域充分發揮自身作用,那么政府就應當把權利放歸市場、企業與社會,在進行資源分配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功用。在鄉村振興的微觀領域,政府要減少干預,采用契約或委托等方式將供給的部分權利下放給其他市場主體,將具備技術和服務屬性的權利下放到社會組織。
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戰略成功實施的重要保障,這就需要吸引大批企業的加入。企業承擔的社會職能由政府接管,政府依靠公共政策在部門、產業、地區三者間進行資源優化配置。對于權利的縱向或橫向調整,不能狹隘地將之視為縮減權利的過程,政府要兼顧實施主體在鄉村振興中的責任與義務,在權利調整過程中擺正自身位置,最終實現權利在整個系統中的平衡。
(二)優化決策機制
鄉村振興戰略的成功實施需要構建一個科學的決策機制,即對決策權分配與運行中所要遵循的程序、規則、形式等進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 10 ],以規范決策權,提高決策質量。鄉村振興元治理的公共決策系統由決斷、信息、咨詢、監控四個子系統構成,各類主體各盡其責,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鄉村振興戰略的公共決策與運作。采用元治理模式的鄉村振興決策機制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是由誰來決策以及采用何種方式決策,以直接或間接參與并影響鄉村振興中的組織、團體、個人等多元治理主體的協商與聯合。無論是政府、社會組織還是村民個人,沒有一個主體能夠獨享壟斷性決策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多元治理主體在所有鄉村振興事務決策中都擁有同等的決策權。
鄉村振興元治理公共決策系統中的決斷子系統是鄉村振興公共決策的核心。政府是鄉村振興公共決策的主心骨,掌控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擁有對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務(特別是鄉村振興中那些事關全局、備受關注、迫切需要解決的議題)的最終決策權。不同時期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合作項目的選擇以及合作責任與收益的分配等均由決斷子系統定奪。
鄉村振興元治理公共決策的基礎在于完備、及時而精確的信息,信息情報部門、統計部門、檔案部門以及科研院所數據中心等提供的信息在鄉村振興元治理決策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種信息既要反映上級的政策風向,又要關注治理過程中各類企業、社會公眾、社會組織的公共訴求等。政府政務要實現信息公開,非政府組織要通過政治協商制度、信訪制度、聽證制度、公開征詢意見制度、新聞媒介等多種渠道及時反映各自的利益訴求,積極為決策提供各種信息,保障整個元治理決策過程及其結論的科學性。
為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鄉村振興元治理的公共決策還需要以有效的咨詢系統作為輔助機構。該咨詢系統既包括由各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官方、半官方及民間專門機構,如政策研究室、社會科學院、高校研究所、社會咨詢機構等,也包括作為鄉村振興元治理對象的各類企業、社會組織以及村民個人。要根據決策事務自身的特點,選擇合適的咨詢提供方。比如,決策涉及地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時,應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政策研究和咨詢;涉及鄉村某項產業規劃的制定時,應邀請相關行業協會和龍頭企業的負責人參與;涉及鄉村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的供給政策時,應邀請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涉及“三農”領域政策的制定時,應發動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村民參與 。
在鄉村振興元治理的公共決策中,需要依法對決策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決策過程的規范性進行監督和控制,以便及時發現元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糾正因決策者自身利益訴求和有限理性而導致的不當決策,確保鄉村振興決策沿著正確軌道運行。
鄉村振興元治理模式下,對于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公共問題,各治理主體以基于信任的商議、談判、辯論、審議、共識等平等協商方式來解決,這是其最重要的決策方式。所有受決策影響的主體均可平等參與、平等表達,且具有同等的影響力,他們擁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去反映自身利益訴求與關注重點,擁有平等的機會去詢問或評論與自己不同的主張和觀點,進而通過這種平等協商,對自身偏好加以提煉、修正和轉變,把原本自私的偏好轉化為兼顧他人利益的偏好 ,有效地維護權利、促進共識、化解沖突、調解矛盾、推動和諧,確保各治理主體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能夠平等地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管理,平等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訴求,平等地影響鄉村振興公共決策 。
(三)健全執行機制
正確的決策是有效執行的前提和基礎,而有效的執行是實現決策目標的唯一途徑。鄉村振興元治理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來推動決策的實施,協調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分配決策實施后產生的收益。鄉村振興元治理需要構建一套高效率、低成本的執行機制。
鄉村振興元治理的具體實施決策是鄉村相關治理主體平等協商的產物,實際上是各治理主體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項達成的契約。作為契約的締結者,元治理中的各治理主體有義務履行約定,其履行契約的過程也是實現自身利益訴求的過程。政府作為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掌控者,側重于“掌舵”而非“劃槳”,承擔鄉村振興元治理的決策和組織工作。其他各類主體根據平等協商所形成的安排,圍繞鄉村振興目標,通過元治理調動各類資源推動目標的實現。為避免元治理中出現怠惰低效等情況,矯正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出現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不足,需要構建一套強有力的保障制度和全面而有效的問責機制。經驗表明,在建立充分而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方面,元治理中的公共管理機構和公共管理人員面臨著更大的挑戰。
(四)構建監督機制
鄉村振興是集體行動,受系統動力驅使,鄉村各治理主體均希望能在鄉村振興中增進自身利益,均存在少付出多受益的傾向,加之各治理主體并不存在嚴格隸屬關系,并無強有力的組織約束,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各治理主體極有可能采取搭便車的行動策略,導致合作失敗。可見,應當構建一套有效的監督機制,敦促各治理主體把鄉村振興決策落到實處,糾正各治理主體不合作的行為,幫助各治理主體克服自利性,防止鄉村振興元治理失效,保障鄉村振興元治理順利實施。這種監督呈現出立體特征,所有治理主體均有權對其他主體影響集體利益的行為保持高度關注并加以約束,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理利益。因此,順監督和逆監督成為鄉村振興元治理監督的特征。
在強調嚴格隸屬關系的科層制組織中,上級擁有的權力體現在命令、指揮、獎勵、懲罰四個方面,由上一級對下一級進行垂直監督,這種監督無疑具有強大威力,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經常會出現監督失靈的現象。在元治理的水平自組織網絡中,各治理主體地位平等,既是監督者也是被監督者,形成了一種網絡狀的相互監督和相互約束的關系。在這種網絡狀的監督體系中,既有各治理主體通過自愿組建的協商組織對彼此的相互監督,也有社會組織、私人組織、村民個人等對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具體實施情況的監督,還有政府對各類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及村民個人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工作績效和遵守規則情況的監督。鄉村內各治理主體間相互監督的機制具有成本低和及時性等特點。在元治理實踐中,各治理主體都會極力維系自身利益,一旦有治理主體出現惰性,其他主體就會對其進行監督和提醒,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應將這種監督嵌入等級制監督、法律監督等權威性監督,以確保相互監督的有效性,并將相互監督的結果及時反饋到對各治理主體的績效評價中。(作者:任伍 葉天 希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