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關鍵時期,產業用地混合利用成為賦能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的應有之義,對創新詳細規劃編制實施提出更高要求。廣東珠三角城市正積極探索“區域—地塊—建筑”的混合分類體系、“類別—比例—條件”的混合使用規范以及“分層—分階段—分情形”的規劃審批程序,為推動產業用地混合利用的詳細規劃編制實施提供有益經驗。未來,需進一步把握高端科創、柔性生產和市場營銷三種空間組織模式,在規劃編制中,深化“單元詳細規劃+地塊開發細則+建筑設計”的管控模式、“總量+分項”的配比標準以及分階段動態優化的審批管理;在規劃實施中,重視與土地管理和土地權益的融合,關注動態監測評估考核,通過“資產包”配置和“全流程”管理,為創新產業的用地規劃策劃、資源整備、開發運營等方面提供支撐。
一、明確適用區域和空間組織模式
(1)高端科創需求下的產業用地混合利用
理查德·佛羅里達在《創意階層的崛起》中提出,與工業社會時期工廠、公司為核心的組織形式不同,創意階層的崛起、壯大,為城市指向了更為個性、更具人文關懷但同時也更加難以捉摸的發展方向。高端科創區域包括規劃的創新園區、產城融合社區,或既有的位于城區內的工業園區轉型創新園區。這些地區主要位于城區范圍內,需要提供法律、財務、專利等各類專業化的生產服務、醫療、教育、休閑等多元化的生活服務和有利創新的空間環境,并且為圍繞高端科創部門服務的各類小微創新企業提供靈活、低成本的空間,主要為工業、商務、公共服務等土地用途。
(2)柔性生產需求下的產業用地混合利用
柔性生產的概念在1965年由英國Molins公司首次提出,與傳統大規模生產不同,柔性生產強調機器設備的小批量生產能力,以及供應鏈企業高度集聚形成的敏捷和精準的反應能力。柔性生產區域包括“小單快反”的互聯網零售、三維掃描、三維打印等產業集群。這些地區主要位于城區邊緣區域,需要提供交通便捷倉儲物流、小型化生產場所,以及多元協作的生產部門,配套多樣化的產品展示和交流空間,主要為工業、倉儲、展示等土地用途。
(3)城市營銷需求下的產業用地混合利用
城市營銷是運用市場營銷的方法論,以樹立城市品牌為抓手,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并吸引更多的可用社會資源,從而實現推動城市良性發展和滿足人民物質文化生活需求。近年出現的“網紅城市”“場景營銷”“工業+旅游”等概念,使得產業空間營銷成為可能,如飲料、汽車、智能設備等生產廠商紛紛將工業生產車間與品牌宣傳、青少年教育等相結合。這些地區集中在單個知名企業形成的大型產業園區內,需要提供游客集散、文化展示、生產體驗、觀光購物等旅游空間,主要為工業、交通設施、商業、酒店等土地功能。

二、深化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體系
(1)管控模式:“單元詳細規劃+地塊開發細則+建筑設計”分層引導功能用途合理配置和利用
一是在單元詳細規劃層面,主要面向政府意圖落實與公共利益保障,聚焦底線管控、結合片區功能定位、重大項目與公益性設施布局需要,明確單元的主導功能、優化空間結構。對于尚未明確開發意圖的產業地區,可以通過“大地塊”進行總量管控,明確地塊管控范圍、主導功能占比區間、開發強度控制要求等。
二是在地塊開發細則層面,主要面向項目落地與市場開發需要,明確地塊邊界和地塊管控要求。對于具有功能混合需要的產業用地,可以適度留白,明確需要混合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和設施配置要求,提出地塊分割合并、容積率轉移等實施規則,其他指標通過后續實施方案明確。
三是在建筑設計層面,以實施方案強化實施管控,通過編制建筑設計專章,明確各類功能占比,并在土地出讓方案中落實,指導實行“帶方案”出讓。
(2)配比標準:“總量+分項”分類設定混合兼容的管控規模比例
一是分類明確混合兼容的規模比例控制閾值和總量要求。對于單一性質的用地,可以在符合用地兼容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出讓時的行業功能,輔以清單的形式,控制建筑面積混合比例上限。如以生產功能為主的傳統制造業設置15%的混合比例,以研發、創意等創新生產模式為主的新型制造業可以適當提高其比例。對于兩種及以上用地性質混合的用地,明確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比例等管控規則。
二是細分用地功能,建立功能準入規則。對于等用地面積較小、布局要求相對靈活的生活和生產服務功能,通過正面清單方式鼓勵其布局。對于負外部效應較強的危險品倉儲、鄰避性設施等不宜混合功能,通過負面清單方式明確其布局范圍和布局要求。
(3)審批管理:分階段深化彈性指標及其控制要求
一是明確以地塊詳細規劃作為規劃審批依據。按照“決策近期、預留長遠”的原則,對近期混合利用的產業用地制定相對詳細的規劃控制要求,直接落實到地塊詳細規劃中。對中遠期計劃采取混合利用的產業用地進行留白,在單元詳細規劃中進行“大地塊”預控,暫不編制地塊詳細規劃,待開發意向明確后開展地塊詳細規劃編制審批。
二是對詳細規劃實施動態優化。將工業和倉儲用地互相轉化、工業用地容積率提高、公益性設施增加或調換位置等情形作為詳細規劃動態優化情形,依法依規合理簡化審批流程,推動產業用地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靈活變更使用,簡化項目審批。
三是允許在詳細規劃中,將近期開發意圖不明確的區域劃設為靈活開發區,對于土地出讓較慢、基礎設施完備、潛在價值較高的地塊,綜合運用臨時用地、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政策,以承租人短期租賃的方式進行過渡性開發利用;待片區條件成熟后,政府按約定收回土地,并按遠景規劃實施。
三、構建詳細規劃的實施支撐體系
(1)強化規劃與土地管理結合,探索“資產包”組合配置
一是加強詳細規劃與土地管理和土地權益銜接。在詳細規劃編制前,對產業用地相關地塊涉及的存量土地所有權、出租情況、抵押情況等進行深入摸查。在詳細規劃編制中,充分聽取相關土地權利人意見,保障規劃方案的可實施性。
二是推動土地成片連片供應,結合增量與存量、國有與集體混雜的空間基底現狀,通過“國有+集體”“商住+產業”“出讓+出租+入股”等方式結合的混合供地模式,引導土地通過股權整合和土地騰挪,并以跨門類資源資產組合打包供應的形式,實現成片連片集中開發。
(2)優化規劃實施動態監測評估考核機制,實施“全流程 ”管理
一是根據詳細規劃編制規劃實施方案和土地出讓方案,結合過渡性開發區域范圍,探索通過綜合評價公開出讓,由開發主體通過限地價、競績效的方式公開競爭獲得土地,并將投標時承諾的績效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或出租合同明確約定。
二是數據實時共享,推動多部門動態監測、聯合監管。對在約定期限內達不到相關績效要求的地塊,通過提高租金、收取違約費、收回土地等方式進行管制,倒逼用地企業提高土地效益,推動產業用地高效利用。(作者:楊一凡,王朝宇,李嘉儀,梁家健,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