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廣東省為例,運用案例歸納和對比分析的方法,通過梳理廣東產業用地混合利用的政策歷程與發展趨勢,剖析產業用地混合利用導向下傳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的治理掣肘。
一、廣東產 業用地混合利用的政策歷程與發展趨勢
1.1 初步探索階段:珠三角城市自發探索產業用地混合利用的管控工具
2015 年前,在原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允許工業項目建設配套設施的引導下,深圳、廣州等珠三角城市為緩解快速工業化和土地供給緊約束的矛盾,逐步完善規劃編制方法,初步實現工業項目中常用的用地類別、建筑用途的混合使用。以深圳為例,2010年,印發《深圳市法定圖則土地混合使用指引》,明確法定圖則編制中工業用地適建的設施類別范圍和規模控制要求;2014年,頒布《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2013版)》,新增土地混合使用章節和新型產業用地門類,規定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的主導用途和允許建設使用的其他用途,探索多種用地類別、建筑用途、設施類別的科學合理混合使用。
1.2 規范引導階段:鼓勵各地按規定和實際探索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
自2015年起,為擴大工業用地有效供給和推動產業項目轉型升級,原國土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政策的意見》,正式提出“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在此契機下,廣東印發《關于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提出在符合控規的前提下,各地可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無干擾、基礎設施共享”的原則以及“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工業項目用地的兼容性地類和相關控制指標,適當安排商務金融、商品零售、住宿餐飲、城鎮住宅等建設,推動區域功能融合和產城融合。這一階段,廣東產業用地混合利用的控制要求更為清晰、管理更為規范,而具體的操作細則由各地結合實際進行探索,從而滿足市場主體對工業用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的需求。
1.3 全面推行階段:賦予更大靈活性推動產業用地類型的合理轉換和混合
2020 年,隨著工業經濟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在國家出臺《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等政策推動以及新型產業用地現實需求的雙重驅動下,廣東印發《關于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明確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許新型產業用地建設配套比例提高至總建筑面積的30%,同時,鼓勵不低于總建筑面積50%的工業用途與其他產業用途(商品住宅類除外)混合供應。此外,支持深圳、廣州探索二三產業混合用地的規劃機制和管理制度。這一階段,廣東放寬比例控制要求、增強操作靈活性,將產業用地混合利用政策進行全面推廣,助推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城市加快推進混合利用方式的實踐。
1.4 發展趨勢
總的來說,為保障產業發展空間并賦能新業態發展,廣東產業用地混合利用政策在三個發展階段中逐步完善,呈現三個方面的發展趨勢特點。一是在混合對象上,從“配建式兼容”發展為“用地式混合”,除禁止混合商品住宅類,衍生出更多元用地類別的混合利用模式。二是在混合程度上,從“允許兼容不超過15%”發展為“新型產業用地允許兼容不超過30%”“工業用途鼓勵混合不超過50%”,混合程度不斷加大,為生產配套設施提供更靈活化布局,為用地混合利用釋放更彈性化空間。三是在混合管理上,“政府主導混合”發展為“市場需求混合”,不斷強化市場配置和供需對接,結合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適時進行產業用地混合利用的適應性改良。

二、產業用地混合利用導向下傳統控規的治理掣肘
2.1 地塊控制單一化與新業態發展適應性不足
傳統控規直接對地塊進行管理。這種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規劃的統一性和規范性,但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尤其是對于新型產業,如芯片制造業、直播電商等,可能需要教育、科研、商務、倉儲物流等用地的適度混合;小微創新企業往往需要靈活的空間布局和多樣化的功能組合。而傳統控規將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綠地率等控制指標均落實到具體地塊,對于開發意向尚不明確、或有二次開發需要的地塊未能預留足夠的彈性空間,導致與市場動態需求的不匹配,進而引發控規頻繁調整。
2.2 建設指標和比例規則的僵化管理
不同行業存在生產工藝和企業發展需要的差異,或者工業生產在擴容過程中可能需要增加地塊功能或提升建筑面積,而傳統控規的嚴格限制使得這些需求難以實現。例如,自然資源部在2023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中,分行業明確工業項目用地的容積率、建筑系數和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占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用地結構,但同時也限制了空間復合利用的可能性,不利于小微創新企業的發展。
2.3 規劃調整的程序繁冗與周期較長
一旦用地功能比例、開發強度的調整幅度突破控規地塊指標的要求,便涉及復雜且嚴格的規劃調整流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控規修改需要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論證,并經規劃委員會審議、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必須經法定程序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這一過程普遍需要至少半年的時間,甚至可能長達數年。這種漫長的調整周期與企業快速變化的市場響應需求嚴重不符,嚴重影響企業的市場靈活性和競爭力。(作者:楊一凡,王朝宇,李嘉儀,梁家健,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