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完整的數字出版產業鏈已基本形成,但是實現順暢運行還尚需時日。一方面,我國出版業存在長期以來形成的多頭管理、條塊分割、行業壟斷、地方保護等阻礙性體制的老問題;另一方面,存在面對數字技術沖擊下的產業數字化程度不夠、盈利模式不清晰、“姿態性融合”、版權保護缺位等新問題。
一、出版規制異步于產業鏈發展
當前,主管主辦制度是我國出版行業管理的重要制度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原則和管控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擾亂市場行為發生的概率,但與此同時條塊分割、屬地管理方式也造成了行政壁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數字出版產業的市場化程度,出版機構之間難以形成行業合力發揮出產業整體的協同效應,也難以共同提升產業鏈韌性以抵御外部的風險。
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出版物市場中網絡出版物的大量涌現對行業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版行業長期以來堅持嚴格的書號審批制度,然而以往針對實體出版物的審批速度與網絡出版物的發行速度難以形成正比,制度的協同效率嚴重滯后于產業的發展速率,從而制約了數字出版產業鏈的進一步完善。
數字出版產業鏈上主體的多元化轉變導致大量的平臺、產品涌入,很多內容分銷商在利益的 驅使下無視對于內容的把控,放任有害思想和 錯 誤思潮通過一些諸如網絡游戲、小說等途徑進入大眾視野,進而擾亂社會秩序,由于網絡監管的技術手段和法規制度不夠完善導致此類擾亂市場的行為層出不窮,產業的治理水平難以 提高。

二、產業鏈主體的博弈導致整合效果不佳
縱觀國外產業融合的進程,既有如愛思唯爾等傳統出版企業對信息技術企業的吞并,也有像亞馬遜等技術企業對內容出版企業的收購[18]。作為數字出版產業鏈的主體,內容提供者、技術支持者以及內容分銷商始終處于博弈的過程。以傳統出版機構為代表的內容提供商在產業多年的發展和積累中,掌握了大量的優質內容資源;技術提供商強大的技術優勢使其能夠整合大量數據從而進行內容的開發;內容分銷商因直接聯系與讀者的“最后一公里”從而擁有了明顯的渠道和市場優勢。3個主體在各自優勢的支撐下都有可能成為產業鏈整合的主導者,也就因此產生了主體間的利益沖突,導致產業鏈整合效果 不佳。
內容提供商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存在盈利模式不確定的困擾[19],數字出版的大部分信息如內容瀏覽量等關鍵性數據都掌握在技術支持者手中,內容提供者受限于技術的開發能力和技術平臺的市場化運營能力,尚不能形成有效的盈利策略;數字時代的快速發展導致各網絡平臺等技術支持商陷入了無序化的發展,同時發展模式不斷趨同也導致同質化競爭嚴重,產業鏈資源分配效率低下,各方通過利用自己的技術標準設置壁壘,PDG、PDF、CAJ等不同格式的采用提高了用戶利用資源的難度,同時也增加了產業鏈整合的困難;內容分銷商利用數字產品易復制和易傳播的特點,允許內容提供者的知識成果在網絡上隨意傳播,從而損害了產業鏈各方的利益,導致鏈條主體之間的矛盾不斷被激化,最終阻礙了鏈條整合的進度和效果。
三、創新能力不足導致結構不強健
相比國外大型出版集團,我國出版機構對于大型數據庫、知識服務平臺、數字出版產品的開發投入有待提高,且用于創新的資金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國家的財政撥款,而這些創新型產品由于短期內收益較低,有限的研發資金難以支撐長期的產品迭代而導致開發后勁不足,很多項目在嘗試一段時間后便處于被長期擱置的狀態,造成資源的浪費。
在數字化時代,既熟練掌握傳統編輯技能又能靈活運用新型數字技術的復合型人才的缺失也成為產業創新動力不足的關鍵原因之一,人才是創新的核心驅動力,數字時代新型勞動者知識技能的上限決定了出版機構創新能力的上限。當前我國編輯出版學教育中原本存在的“掛靠”問題在數字出版專業教育中越發明顯[20],數字出版專業設置形式不統一等問題影響了數字出版人才的培養。
傳統出版產業以內容為核心的驅動方式在數字化、信息化時代的沖擊下已逐步轉化為以技術為核心的驅動方式,技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出版的生產和流通過程,成為主導產業結構的新要素。創新意識是開展創新活動的基礎,出版機構如果不能及時轉變思路,僅將目光聚焦在內容的數字化上就很難形成全流程的數字化轉型,無法將傳統的以內容為優勢的運行模式轉變為以技術為動能的數字化發展方式,在大數據、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技術的沖擊下落后于他人,從而導致內容提供者在產業鏈條的話語權降低,最終喪失主導權。一旦內容提供者喪失了主導權,就很容易失去對內容質量的把控,而內容質量是出版業得以健康發展的基石,內容提供者主導權的喪失會導致出版市場混亂、價值傳遞錯亂等一系列嚴重的問題,阻礙產業鏈條的穩定與產業結構的強健。
四、版權保護缺位導致鏈條不通暢
隨著數字閱讀逐漸成為人們主要的閱讀方式,數字版權保護體系也在不斷重構。數字出版產業鏈的核心是數字版權的運營和流轉[21],因此數字版權的有效保護會從根本上影響整個產業鏈的穩定運轉。在數字出版產業鏈的各主體之間,圍 繞版權歸屬問題形成了不同的矛盾體,由于數字版權的保護問題始終未能得到有效地解決,導致各主體間難以達成一致,各鏈條主體在版權利益爭奪的過程中導致產業鏈整體穩定性受到損害。
數字時代改變了人們獲取信息的方式,同時也改變了人們對于版權保護的看法和觀念,隨著“CC版權”(即“知識共享版權協議”)觀念的不斷滲透,人們對于自由開放獲取知識資源的渴求 逐漸迫切,且從用戶使用角度來看,融合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分享性和共享性,侵權和合理使用之間的界限較為模糊[22]。版權擁有者的利益和公眾的利益如果不能達到平衡,那么版權擁有者在自身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將極大降低創新動力,從而導致知識生產活動陷入困境。同時,由于數字技術極大方便了作品的復制和傳播,終端設備的大范圍應用也使得侵權人的角色從過去為數不多的盜版商變為了眾多的普通讀者,導致版權保護和侵權追責成本激增,且對于個體的追責本身也會損害公眾的情感和利益,可能會引發出版產業與讀者之間的裂隙,讀者的存在是出版業得以運轉的根本,這種裂隙將極大程度地損害產業 健康。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在新興領域的保護尚存在一定的問題[23],數字出版產業作為快速變革的新興產業,版權的保護將會成為整個出版產業鏈穩定與否的關鍵影響因素。(作者:尹召凱?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