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加速創新過程,改善創新環境,本研究提出了深港生物醫藥合作的七項政策建議。其中,從0到1,從1到10,從10到100到產品落地四項建議是依據生物醫藥創新鏈的邏輯順序提出。構建互聯互通有效市場、完善審評審批體系和搭建監管框架體系三項建議則是為改善創新環境而提出。

(一)從0到1:提升基礎研究與原始創新能力
取長補短,通力合作,提升生物醫藥基礎研究能力。一是推進深港基礎研究合作。支持對區域、國家重點病種的基礎研究,通過共同科研項目推進原創性靶點的發現。此外,推動“BT+IT+AI”合作,完善軟硬件基礎設施,支持以AI輔助藥物研發。支持實現深港在特定區域、規范安保措施下的數據和生物樣本互通。二是重點保護生物醫藥領域知識產權。深圳需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水平,并加大力度懲罰侵權行為,并推進對香港專利的便捷認可。三是加強稅務政策支持。為生物科技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向在深港河套專業從事研發服務的機構考慮予以更多稅收減免。
(二)從1到10:提升概念驗證與成果轉化能力
加快布局前臨床與臨床資源,大力提升概念驗證與臨床試驗能力。一是共同搭建世界級轉化醫學體系。設立專項基金資助醫院、實驗室的轉化醫學科研,促進科研成果實現“實驗室—病床—實驗室”的循環。加快建設獲得全球主要藥物監督管理機構認證的實驗室。二是提升臨床試驗能力。支持內地和港澳企業與醫院共建藥物臨床試驗中心。推動專職臨床研究團隊建設。支持香港團隊指導深圳團隊開展臨床試驗,對接臨床試驗的香港標準。三是推進深圳和香港的倫理審查結果互認。深港合作進行多中心臨床試驗的項目,如在深圳獲得倫理許可,無需在香港重復申請,反之亦然。
(三)從10到100:關注企業與生產端
助力兩地企業提升研發創新能力。一是鼓勵深圳生物醫藥企業在香港布局分公司和面向國際的研發測試中心。二是共推中小企業分階段支持計劃。參考美國的“小型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推出生物醫藥中小企業分階段支持計劃,向全球有志創業者開放申請。三是支持生物醫藥跨境分段生產,由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械審評審批分中心負責檢驗產品質量。
(四)產品進入市場:醫院與醫療服務
在市場端推出與企業創新活動激勵相容的政策,同時也要使生物醫藥發展有利民生。一是要探索建立合理醫療付費體系。在深圳選擇部分醫院試點“創新藥無條件列入醫院用藥目錄”政策。于深圳試點創新藥多主體支付模式。探索由政府與藥企協商,采取多主體支付方式,由醫保、政府補貼、商業保險公司和患者共同分擔昂貴創新藥物和療法費用。探索在目前城市普惠型商業醫療保險基礎上,設計保費較高的一檔“增強型商業醫療保險”,將新藥物和新療法納入可報銷范圍內。二是完善香港居民跨境支付管理制度和醫療費用制度。加快共同制定香港居民在內地接受指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的責任條例,厘清相關監管責任和法律責任。積極對接香港關于居民醫保可攜性的探索。
(五)構建互聯互通有效市場
盡快打通生產要素流動障礙。一是銜接兩地市場準入體制。爭取允許由香港居民擔任法人或主要股東的、在河套地區注冊的香港生物科技企業直接進入內地市場。二是提供源源不斷人才支持。通過加快對香港開放大灣區醫療服務市場,推進深圳與香港之間建立更正式的醫務人員職稱轉評制度。三是便利生物醫藥科研物資流動。深化深港海關信息溝通和長效合作機制,建設生物材料快速通關平臺,加快制訂試點企業和材料“白名單”制度。四是將河套建設為“數據特區”。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支持內地、香港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傳輸和存儲在河套,“境外數據不入境,國內數據不出區”。
(六)共同推進審評審批體系改革
深港生物科技合作要承擔國家所需,為國家建設國際化的藥品審評審批體系作出重要貢獻。一是探索搭建“一次審批,多地認可”的新藥審評審批標準。以香港為橋梁,促進中國與歐盟或日本等發達國家臨床試驗標準互認,從而藥企的臨床試驗結果能被包含我國在內的多國藥監機構認可。二是爭取審評審批改革試點。爭取國家給予兩個審評審批分中心授權,開展針對生物醫藥領域的審評審批改革,在生物醫藥審評審批國際合作、生產工藝查驗、附條件審批等方面展開探索。
(七)搭建監管框架體系
在技術治理層面為國家擔風險、試制度,建立新技術基礎治理框架和監管體系。一是分階段搭建科學明晰的動態監管框架。建立深港生物科技環境、健康與安全專家委員會,定期舉行咨詢會議,與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流。二是制定保障隱私和安全的標準規范。聯手制定數據安全標準及流程。在國家《數據安全法》框架下細化完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的醫療健康、基因遺傳數據的采集、存儲、使用、傳輸等方面的標準。三是共同開展生命健康科普活動。借助深港專家力量,制定生命倫理教育計劃和科普計劃,建立科學家—公眾溝通機制。面向科研人員、企業管理者和廣大民眾等各個層面開展生命倫理科普工作,提升公眾對生命倫理的認知程度和科學素養。(作者:蔡芷菁 趙春哲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