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殘聯組織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中央領導同志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
(二)政策內容摘要
《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體育總局、中國殘聯2024年3月12日:
為進一步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完善重點群體關愛服務體系,提高社會服務兜底能力和水平,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有關精神,制定本方案。
(三)支持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體育總局、中國殘聯共同實施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該工程以《“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實施方案》(發改社會〔2023〕294 號)和《“十四五”時期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實施方案》(發改社會〔2021〕555 號)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并作出以下調整:
1、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1)兒童福利設施。支持地級市建設區域性兒童福利設施,整合集中配置資源,提升集中養育的專業化水平
(2)未成年人保護設施。支持建設省級、地市級區域性未成年人保護設施,為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等提供臨時監護照料和家庭服務。
(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支持建設地市級區域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進一步提升關愛救助、應急救助服務能力
(4)殯葬服務設施。支持新建殯儀館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尚未覆蓋的縣市補齊短板。
(5)精神衛生福利設施。支持建設地市級區域性精神衛生福利設施,主要包括承擔困難精神病患者收治功能的社會福利院(福利中心)、精神病人福利(康復)醫院等,為特殊經濟困難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集中救治、養護、康復服務。
2、退役軍人服務設施
(1)烈士紀念設施。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或退役軍人事務部批準建設的烈士紀念設施,支持退役軍人事務部確認建設的地市級及以上烈士紀念設施。主要包括:一是烈士陵園中的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墻、紀念碑、紀念塔祠、紀念雕塑、紀念廣場等主體建筑物,二是以烈士陵園為基礎的小型紀念堂館,三是烈士陵園配套的排水、公共廁所、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不依托烈士陵園、獨立的大型紀念館不予支持。
(2)軍人公墓。綜合考慮部隊駐防部署、兵源輸出、平戰狀態等因素,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軍人數量多的地市級及以上的行政區域建設軍人公墓
(3)優撫醫院。支持每個省建設1所服務全省的優撫醫院(榮軍醫院、康復醫院、精神病醫院),支持集中供養需求較大、交通較為便利、醫療康復條件相對薄弱的地級市建設區域性優撫醫院榮軍醫院、康復醫院、精神病醫院),配置醫療設備
(4)光榮院。支持優撫對象數量較多的地市級及以上的行政區域建設光榮院(榮譽軍人休養院),配置基本康復輔助器具(設備包),優先支持具備醫養結合功能和長期照護能力的光榮院。
3、殘疾人服務設施
(1)殘疾人康復設施。支持建設省、市級區域性殘疾人康復設施,形成專業化的康復網絡。
(2)殘疾人托養設施。支持建設省、市級區域性殘疾人托養設施:搭建專業化的托養服務平臺,提升區域性統籌集中托養能力。
(3)省級盲人按摩醫院。支持建設盲人按摩醫院的醫療、康復、培訓等基礎設施,提升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能力。
(4)落實重大決策部署的建設項目。
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殘聯組織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中央領導同志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的該領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納入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統籌實施。

(四)申報條件
1、項目應符合項目建設標準。
2、優先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傾斜,原“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要應保盡保。申報窗口及資料
3、優先支持尚無民政、退役軍人、殘疾人服務設施地方的項目,補齊設施“空白點”。殯葬服務設施項目要優先安排火葬區尚無殯葬服務設施地方的項目,做到應建盡建,不留空白。對于改擴建項目,要優先支持建設年代久、服務功能嚴重不足的項目。
4、對列入《全國紅色旅游經典景區名錄》且已經中央資金支持過的烈士紀念設施項目,本實施方案不再予以重復支持。
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項目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分別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區)分別不超過平均總投資或床位平均建設投資(簡稱“平均投資”)的30%、60%和80%的比例進行支持(定額支持項目除外)。對低于平均投資的項目按照實際投資,原則上給予上述相應比例支持。對高于平均投資的項目,超出部分請各地自行解決。對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精神衛生福利設施、優撫醫院、光榮院的改擴建項目,支持額度按照上述支持標準的50%申請。
為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對中部地區原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原深度貧困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平均投資的80%的比例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項目建設資金原則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四省涉藏州縣項目可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在上述原則基礎上,各項目分別設置了單個項目支持標準。
1、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1)兒童福利院。建設床位控制在 100-450 張之間,床均面積控制在 35-43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12萬元測算。
(2)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建設床位控制在 50-100 張之間,床均面積控制在 30-35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9萬元測算,
(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床位數控制在 30-200張之間,床均面積控制在 27-32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9 萬元測算。
(4)殯儀館和火化設備配套。人口規模在 50 萬以下的縣(區、市),建設規模控制在 2000-7000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 0.36 萬元測算。地市級和人口規模在 50 萬以上的縣(區、市),建設規模控制在 7000-16000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 0.36 萬元測算。新建殯儀館可配套購置火化設備,每套按 100萬元標準予以支持。
(5)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設規模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03萬元測算。
(6)精神衛生福利設施。床位數控制在 500張以內,床均面積控制在 50-60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15 萬元測算。
2、退役軍人服務設施。
(1)烈士紀念設施。按平均總投資 1000萬元測算。
(2)軍人公墓。按平均總投資 1500 萬元測算。
(3)優撫醫院。床位面積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 15 萬元(含設備購置)測算。
(4)光榮院。床位數控制在 100-200 張之間,床位面積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15萬元(含基本康復輔助器具購置)測算。
3、殘疾人服務設施。
(1)殘疾人康復設施。省級、市級殘疾人康復設施建設規模控制在 4.2萬平方米以內,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0.3萬元測算2.殘疾人托養設施。省級、市級殘疾人托養設施建設規模控制在1.3 萬平方米以內,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于03萬元測算3.省級盲人按摩醫院。床位數控制在 100-200張之間,床位面積控制在 75 平方米以內,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于22萬元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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