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環境是指伴隨企業活動整個過程(包括從開辦、營運到結束的各環節)的各種周圍境況和條件的總和。
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有哪些呢?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明確了五個方面25項重點任務76項具體措施,對下一階段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作出部署。具體如下:
一、把實施好宏觀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結合起來,提高宏觀政策實施的時效性和精準性
(一)研究將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實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為保就業、保民生、保市場主體提供支撐。
具體措施:
1.及時總結財政資金直達基層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直達機制。
2.簡化稅費優惠政策適用程序,利用大數據等技術甄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繳費人,精準推送優惠政策信息。
3.2020年底前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治理,對公用事業、港口物流等領域涉企收費開展檢查,整治部分園區、樓宇、商業綜合體等轉供電主體違法加價等行為,堅決避免減稅降費紅利被截留。
4.清理規范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不合理附加費用,整治銀行強制搭售產品、超公示標準收費、收費與服務項目不符等違規行為。
5.2020年底前組織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情況全面自查,2021年3月底前對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自查、退還違法違規所得等情況開展檢查,確保亂收費問題整改到位。
(二)讓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融資更加便利、更加優惠,推動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創新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服務模式,利用大數據等技術解決“首貸難”、“續貸難”等問題。督促金融機構優化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延期操作程序,做到應延盡延,并引導金融機構適當降低利率水平。加強水電氣、納稅、社保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為增加普惠金融服務創造條件。
具體措施:
1.鼓勵商業銀行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建立風險定價和管控模型,優化再造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發放流程和模式,推行線上服務、“不見面”審批等便捷信貸服務。
2.完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督促商業銀行改進貸款盡職免責標準和流程,引導商業銀行落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政策。督促金融機構公開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延期操作程序,壓縮辦理時限,做到應延盡延。
3.完善水電氣、納稅、社保等領域信用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充分運用各類信用信息平臺,加強相關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貸發放方面的應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發展。
(三)穩定和擴大就業,破除影響就業特別是新就業形態的各種不合理限制,加快調整相關準入標準、職業資格、社會保障、人事管理等政策,適應并促進多元化的新就業形態。把靈活就業、共享用工崗位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對設立勞務市場或零工市場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具體措施:
1.簡化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推動取消應屆高校畢業生報到證,并加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業務協同和就業信息共享,做好就業保障和服務。對非公單位接收應屆高校畢業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就業協議書上簽章的環節。
2.加大就業服務供給,督促地方清理對職業資格培訓和技能培訓類民辦學校在管理人員從業經驗、培訓工種數量等方面設定的不合理要求。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互聯,加快推行“一點存檔、多點服務”。
3.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支持企業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定,對沒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可自主開發評價規范。獲得企業發放的職業技能相關證書的人才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享受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
4.優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指導地方試點持人才簽證的外國人才免辦工作許可,授權副省級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簽發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
(四)繼續優化常態化疫情防控,提高快速處置和精準管控能力,促進客運、餐飲、旅游、住宿等服務業加快恢復。動態調整優化外防輸入管控措施,為中外人員往來創造安全便利的條件,提升國際貨物運輸保障能力。及時清理取消疫情防控中恢復或新增的審批事項,防止將一些臨時性審批長期化。
具體措施:
1.總結推廣疫情防控中服務企業的經驗做法,將行之有效、市場主體認可的做法規范化、制度化。及時清理取消不合時宜的管控措施和臨時性審批事項。
2.適時調整優化精準防控措施,支持分區分級加快恢復客運服務,對出現散發病例的區域加強交通運輸疫情防控,落實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消毒通風、人員防護、乘客測溫等措施。
3.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餐飲服務常態化疫情防控的指導意見,完善住宿業疫情防控指南,支持餐飲業、住宿業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盡快恢復發展。修訂完善旅游景區、劇場等演出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恢復開放的疫情防控指南。
二、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創造力
(五)系統梳理現有各層級審批和各種具有審批性質的管理措施并形成清單,分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具體措施:
1.編制公布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出臺規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規定,對清單內行政許可事項,逐項明確設定依據、實施機關、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申請材料、適用范圍、有效期限、中介服務等要素。
2.2021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設定審查機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等管理措施,加強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
(六)大幅精簡各類重復審批,對重復審批進行清理,能整合的整合,該取消的取消,同時要強化責任意識,明確“誰審批誰負責”,絕不能“一批了之”。
具體措施:
1.2021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新一批取消、下放和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
2.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指導地方探索創新投資管理服務方式,不斷精簡優化審批程序、審批事項和申報材料。
3.進一步壓減中央層面、地方層面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和條件,精簡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事項,壓縮審批時間。
(七)下決心取消對微觀經濟活動造成不必要干預的審批,以及可以由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審批。
具體措施:
1.大幅壓減涉及工業產品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強制性認證事項,廣泛推行產品系族管理,解決重復檢驗檢測、重復審批認證等問題。
2.嚴格控制強制性認證目錄,推動將強制性認證目錄中適用自我聲明方式的產品種類擴大至30%以上,進一步整合劃分過細的認證單元。增加指定的認證機構數量,對不涉及產品安全的變更無需申報,壓縮認證時間和成本。
3.優化藥店開設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對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推動取消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督促地方清理對開辦藥店設定的間距限制等不合理條件,并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4.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深化汽車生產流通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有關意見。簡化優化汽車生產準入管理措施,統一汽車產品準入檢測標準,推行企業自檢自證和產品系族管理,有序放開代工生產等。
5.針對數字經濟領域市場準入事項數量多、條件高、手續繁問題,研究提出放寬數字經濟領域市場準入的改革舉措。推動實現移動應用程序(APP)多部門聯合檢查檢測,避免重復檢測。簡化優化網約車行業市場準入制度。
(八)全面清理規范公告備案、計劃目錄、布局限制、認證檢測等各類管理措施,以及借信息化平臺建設之名新增的審批環節,嚴防變相審批和違規亂設審批。
具體措施:
1.編制公布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備案事項清單。推動制定行政備案條例,明確設定行政備案事項的權限,規范實施備案程序,嚴防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
2.系統梳理中央層面設定的企業年檢、年報事項,分批次推進年檢改年報,推動年報事項“多報合一、信息共享”。
(九)改革創新審批方式,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在生產許可、項目投資審批、證明事項等領域,廣泛推行承諾制,實現政府定標準、企業或個人作承諾、過程強監管、失信嚴懲戒,大幅提高核準審批效率。
具體措施:
1.著力推進“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2021年底前在全國實現“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改革,其中,取消審批、改為備案或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力爭達到100項以上,自由貿易試驗區力爭達到150項。
2.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適用對象、工作流程和監管措施等。對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管理。
3.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業登記注冊自主權。
(十)提升企業注銷便利度,強化稅務、社保、金融、市場監管等環節協同辦理,擴大簡易注銷范圍,讓市場主體進得來、退得出。
具體措施:
1.2021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企業注銷指引》,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優化稅務注銷等程序,實現辦理進度和結果實時共享。進一步擴大簡易注銷試點地域范圍。
2.探索開展長期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試點,明確強制注銷的適用情形、具體條件和辦理程序,并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進一步提高市場主體退出效率。
三、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質量
(十一)提高監管執法規范性和透明度,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跨部門協同監管等有效做法,減少人為干預,壓縮自由裁量空間,使監管既“無事不擾”又“無處不在”。增強監管的威懾力,降低企業合規成本、提高違規成本,防止“劣幣驅逐良幣”。
具體措施:
1.組織對各地區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有關情況開展抽查。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推動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加快明確執法裁量基準。
2.指導地方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等結合起來,減少對守法誠信企業的檢查次數。拓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覆蓋范圍,將更多事項納入聯合抽查范圍。進一步充實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緩解基層“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人員不足問題。
3.持續推進“互聯網+監管”,加強部分重點監管領域數據匯集,進一步完善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風險預警模型,形成風險預警線索推送、處置和反饋機制,提升監管智能化水平。
4.依法依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進一步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的有關意見。
(十二)加快完善各領域監管標準體系,實施標準“領跑者”制度,鼓勵行業制定更高水平自律標準,推動產品競爭力提高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合理分配國家、區域、省市縣之間的監管力量,加強薄弱環節建設。
具體措施:
1. 督促國務院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梳理明確重點監管事項,制定中央層面重點監管事項清單,逐步制訂完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2.制定完善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等領域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從源頭上減少不必要的執法事項,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3.引導企業進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在更多領域推行企業標準“領跑者”機制,引入第三方機構科學評估企業標準的質量,推動企業標準水平持續提升。
4.督促地方城市管理部門規范執法行為,制定公布城管執法標準和要求,加大對隨意執法等行為的查處力度,降低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十三)守好安全和質量底線,對疫苗、藥品、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等領域實行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的嚴格監管。
具體措施:
1.加強疫苗全過程監管。
2.加強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分析,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3.重點整治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的不規范診療行為,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違規支付醫保待遇、拖欠定點醫藥機構費用等問題。建立欺詐騙保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對欺詐騙保行為加強部門聯合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