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機會院將全面展開康養產業的策劃、規劃、設計、投資與運營的全產業鏈服務。并結合康養產業,為鄉村振興創造更多的新思路,本篇就將主要探討鄉村康養的癥結何在。
一、康養旅居養老的由來
當前, 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凸顯。按照60歲以上人口在總人口中占比超過10%, 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7%, 即按照進入老齡化的國際通用標準, 我國已正式步入老齡化社會。根據2015年底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 僅選取27個省 (市、區) 常住人口的年齡構成統計結果顯示 (見表) :全國65歲以上人口平均占比為10.47%, 14個省 (市、區)65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10%。由于部分地區 (上海、黑龍江、海南、西藏) 數據不詳, 在此沒有納入統計。
抽樣調查27個省 (市、區) 常住人口65歲以上占比構成表
老齡人口占比的逐年提升, 促使以養生、療養等為主題的銀發族養老旅居需求的增加。對于現代城鎮中的許多老年人來說, 除了滿足基本的飲食起居護理等物質層面的需求外, 他們還有旅游休閑等消費新意愿, 特別是生活能夠自理、經濟實力較好的老年人, 其旅居養老意愿更加凸顯。鑒于城鎮空氣、綠地等自然生活空間質量普遍下降, 進而推動了老年人群到生態環境保護好、資源條件優越的鄉村地區進行旅居養老。
二、國外的旅居養老經濟觀
旅居養老就是將旅游資源和養老服務結合起來的一種旅居形式。與傳統的社區居家養老和社會機構養老不同, 旅居養老類似分時度假, 主要依托鄉村旅游資源, 在鄉村較長時間旅居過程中實現養老的目的。
20世紀70年代, 歐美國家在經過工業化的浪潮后, 開始將生活和養老區域向鄉村遷移。早期一些學者研究了城市居民在鄉村進行旅居養老的行為特點, 發現鄉村旅居養老需求者年齡低, 身體條件和經濟支付能力強, 他們在目的地停留時間較長, 會綜合考慮鄉村旅游目的地氣候、環境舒適度、旅游經歷和旅游地形象等因素。
三、鄉村田園旅游與高端旅居養老產業對接的矛盾
(一) 鄉村旅游資源供給與城市養老需求的矛盾
1 現有鄉村旅游服務標準與旅居養老需求不符
鄉村旅游經營者多為當地居民, 服務接待人員也以家庭成員為主, 這往往缺乏基本的服務技能和先進的管理經驗, 其服務意識淡薄、安全意識欠缺、管理漏洞較多, 與規范化、標準化的旅游接待水平存在較大差距。同時, 鄉村民宿受投入資金限制, 大多配套設施標準較低, 達不到商業住宿中消防、衛生和治安標準;房間缺乏專業的洗滌和消毒設施, 廁所簡陋臟亂, 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隨意排放;住宿登記不與公安部門聯網。這些情況對于那些停留時間較長的旅居養老客人來說是不能容忍的。
2 現有鄉村旅游產品缺乏文化內涵, 無法滿足旅居養老者的精神需求
現有鄉村旅游投資建設多處于自發狀態, 缺乏歷史文化元素的設計和植入;相互模仿和抄襲的現象嚴重, 停留在“吃農家飯、摘農家果、做農家事、住農家屋”的“農家四套路”上。這種簡單的經營方式不適合那些見多識廣的城市旅居養老消費者, 從而很難形成鄉村旅居養老品牌。
3 現有鄉村旅游營銷理念與旅居養老者旅居目的地選擇習慣不符
現有的鄉村旅游大多嚴重依賴旅游景區或旅游目的地城市的客源供給, 沒有自己獨立的細分市場。在營銷渠道上主要依靠旅行社團隊營銷平臺, 這就會造成旺季一房難求、淡季大片閑置的問題。而旅游養老群體一般不會借助旅行社來選擇旅居目的地, 大多會借鑒自己已有的認知或親友們的推薦。
(二) 鄉村田園休閑旅游定位與城市居民旅居養老需求錯位
當前鄉村旅游定位為觀光休閑旅游, 在其經營過程中, 希望能最大程度地吸引客源、拉動人氣, 創造一種熱鬧的氣氛, 以獲得更好的經營效益。養生養老則希望鬧中取靜、動靜分離。養生養老與鄉村旅游的功能定位既有重合, 又有不同, 兩者都希望在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旅客流量來提升人氣。但是, 旅居養老群體更希望看著別人熱鬧, 而自己適度參與;既希望大部分時間能安靜地享受自己的田園時光, 又能在節假日看到自己的家人, 享受天倫之樂。然而, 目前鄉村旅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 還是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休閑娛樂方面, 缺乏親子主題和養老功能板塊的統籌設計。在空間布局上很少做到區域隔離、動靜分離。在房屋的建筑風格上很少考慮不同職業背景和情趣的養老客戶對裝飾風格與文化元素的不同喜好, 缺乏對養老人群在房屋租金方面不同承受能力的調查, 導致旅游功能定位錯位和偏離。
(三) 養老醫療需求和鄉村醫療服務不匹配
基于生理和心理的需求, 養老群體大都希望養老場所有比較好的醫療配套, 或者就醫比較方便。但是, 當前城市與農村醫療資源分配不均, 鄉村醫院醫療水平和設備都還有待于提升。而鄉村旅游資源一般偏離城市, 難以保證較高的醫療服務能力。同時, 當前異地醫療保險聯合結算還有待于深化, 一些鄉鎮醫院仍沒有納入異地就醫結算體系, 這給異地養老帶來許多障礙。
(四) 養老規劃用地標準與田園綜合體用地需求存在矛盾
與農家樂養老利用農村現有住宅資源進行養老居住而不需考慮土地問題不同, 田園綜合體是對鄉村土地的綜合開發利用, 要滿足旅居功能, 必然涉及土地問題。按照住建部頒布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和《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GB50298-1999) 旅游土地利用政策, 鄉村旅游用地一概不能改變當前土地性質, 基本上不能硬化處理, 旅游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養老產業用地參照2014年4月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意見》中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進行了極其嚴格的規定:土地使用規模方面, 單一的養老護理機構用地最大不超過3公頃, 醫養結合的最大不超過5公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 不能分割轉讓。鄉村田園綜合體作為一種旅游業態, 需要大面積的土地資源, 才能實現其旅游功能和展現其旅游主題。而作為醫養養老用地其上限為5公頃 (75畝) , 這種規模又很難滿足旅游功能。這些情況都提高了在鄉村田園綜合體中開展養生養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