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發布關于促進通用機場有序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遵循通用航空發展規律,結合自身發展實際和通用機場功能定位,加強與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銜接,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綠色的原則,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分類分級規劃布局通用機場,切忌簡單套用運輸機場建設標準和運營模式,避免過度超前,防止盲目發展、重復建設。
穩妥有序推進通用機場建設,加強軍民航協調與監管。嚴格規范通用機場使用。通用機場應按照《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民航發〔2017〕46號)要求,辦理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對于已批復的臨時起降點,原則上不再辦理批復有效期延期,有效期滿后如需繼續開展通用航空活動,運營人應按照通用機場項目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通用機場。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對通用機場建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拓寬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支持地方通過設立發展基金等方式,為通用機場建設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地方政府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十三五”期間民航局將安排民航發展基金對各省(區、市)1至2個以短途運輸、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等公益性較強的通用航空服務為主的通用機場建設項目予以重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