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布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綠色低碳發展。為使廣大水泥企業熟悉政策,享受政策紅利,中國水泥協會政策研究中心和碳減排專委會對相關政策進行了梳理匯總,介紹適合水泥企業申報的節能降碳和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敬請關注。
一、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概況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
1.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2.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3.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4.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根據不同安排方式規范項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對企業投資項目僅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仍為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制。
2023年底至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出臺了相關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如下表所示。

二、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
(一)政策依據
2024年3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4〕338號)。
(二)資金安排方式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
(三)項目要求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四)支持范圍
本專項重點支持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循環經濟助力降碳等方向,重點支持內容包括:
1. 碳達峰碳中和先進技術示范及應用項目。
支持“雙碳”領域技術水平領先、減排效果突出、示范效應明顯的項目建設,重點支持列入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項目清單的項目。
支持國家碳達峰試點城市和園區使用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項目。
支持規模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建設。工業重點領域綠色低碳技術攻關項目通過其他資金渠道支持。
2. 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項目。
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紡織、造紙、印染、機械、數據中心等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節能降碳改造,重點用能單位和園區能源梯級利用、能量系統優化等綜合能效提升,供熱基礎設施節能升級改造與綜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國家機關節能改造等。
3. 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
支持園區循環化改造、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和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等升級改造,支持規模化規范回收站點和綠色分揀中心建設,以及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玻璃、廢橡膠、廢舊汽車、廢舊電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紡織品、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廢棄物循環利用。
支持退役設備再制造。支持以農林剩余物資源化利用為主的農業循環經濟項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環快遞包裝、“以竹代塑”產品生產、廢塑料回收利用。
支持尾礦(共伴生礦)、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業副產石膏、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
支持生物質能源化利用。
4. 其他。
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建設。
(五)支持比例
以上支持范圍中,列入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項目清單的參照技術攻關管理并按支持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控制,其他碳達峰碳中和先進技術示范及應用項目、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控制,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單個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
三、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
(一)政策依據
2024年3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4〕337號)。
(二)資金安排方式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
(三)項目要求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四)支持范圍
本專項重點支持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重點領域環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節水等方向,重點支持內容包括:
1. 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轉運體系建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和提標改造,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等項目。
2. 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等。
支持電鍍、皮革、有色金屬、印染、制藥等涉重金屬行業及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先進清潔生產技術示范項目。
3. 重點領域環境治理。
支持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治理、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項目。
支持國家批復的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
4. 水污染治理和節水。
支持城鎮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設施及城鎮污水管網新建和改造,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關鍵材料裝備示范工程,重點行業節水改造,礦井水等非常規水利用設施,中央和國家機關節水改造等項目。
5. 其他。
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建設,包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項目建設等。
(五)支持比例
以上支持范圍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和重點行業節水改造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控制,其他建設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60%、70%、7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全額補助的地區除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區的建設項目,安排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申報時應明確提出,并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縣、南疆四地州、甘肅臨夏州、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區項目原則上全額補助。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區標準執行,兵團服務南疆高質量發展項目按南疆四地州標準執行。
四、項目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中央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是本專項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支持范圍和申報要求等,及時組織開展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
申請投資資金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包括開展現場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單位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資金申請報告和投資計劃請示一并上報。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明確提出,并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作者:董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