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貼可以促進新能源企業研發投入和績效的雙重提高,所以政府應該給予科技創新足夠的重視,引導新能源行業朝著創新驅動型方向轉變。同時實證結果也表明,對于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東部沿海地區與非東部沿海地區等控制變量,補貼效果也存在著差異。基于上述因素,可以進一步給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繼續加大對新能源行業的補貼力度
本文的實證結果表明:(1)政府補貼對新能源企業研發投入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2)企業研發投入對新能源企業績效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3)政府補貼對新能源企業績效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政府補貼可以促進新能源企業研發投入和績效的雙重提高。所以政府要長期為新能源企業提供資本支持,從而幫助其獲取更高的績效。創新能力的提升,除了需要當期投入之外,還離不開長時間的資本支持。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不斷的累積,通過量的累積引起質變,發揮對企業績效的正面影響。
根據實證研究可知,政府補貼可以促進新能源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此類企業的發展對資金和技術的要求較高,提高企業的創新和研發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取更高的地位,不斷的實現更高的市場份額,這對企業未來的穩步發展是很有幫助的。所以,加大政府補貼力度,可以使新能源企業在時間內活躍的開展研發活動。這不僅僅對新能源企業的補貼政策能夠起到一定參考借鑒,同時也能夠為我國政府在其他新興產業的探索發展中指出一條道路。在其他新興產業探索者,政府也可以通過研發補貼來促進該產業的企業發展。
二、提高研發補貼政策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加強對政府補貼的績效評估
本文的實證結果表明:(1)企業研發投入對非國有新能源企業績效的促進作用比國有新能源企業更強。(2)政府補貼對東部沿海地區新能源企業研發投入的促進作用比非東部沿海地區新能源企業更強。所以政策補貼效果存在企業性質和企業地區的差異。所以要盡可能的從補貼政策上消除這種差異補貼政策上。目前,新能源企業研發補貼政策都是在中央政府的指導下,不同地區基于自身的實際情況,設計并實施具體的研發補貼政策。從全國范圍來看,研發補貼政策比較多元化,不同地區政策的披露程度存在差異,地方政府在制定補貼政策的過程中比較隨意。當前,財政補貼政策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査漏補缺”是很有必要的,使政府機構、公眾、媒體能夠對補貼資金予以監督,確保補貼資金能夠更高效的運用,在最大程度上體現出其價值和作用。其一,政府要引導企業利用年報等方式,將和研發補貼有關的信息向社會公開。政府可以對需求補貼的企業給予強制性要求,要求其公開相關信息,并同時要對信息的可信度負責,對于騙補等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其二,政府自身應該公開研發補貼的申請、審批等環節的信息,從而使補貼發放對公眾更加透明,打消群眾對這一政策公正性的懷疑。公眾可以對不實信息進行舉報。其三,政府應公布補貼項目質量方面的信息,讓投資者能夠對項目形成更加全面、客觀的認知。這樣有利于通過政府引導更多投資者和資金進入。其四,項目結束后,要求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完成研發補貼資金使用過程和結果的評價,從而確定補貼資金是否實現了預期的作用。除此之外,通過這樣的評價,能夠發現新能源企業研發補貼資金使用存在的問題并及時的糾正,使資金的效用能夠充分的釋放出來。
同時本文的實證結果還表明:政府補貼對東部沿海地區新能源企業研發投入的促進作用比非東部沿海地區新能源企業更強。這說明當前政府補貼的促進效果并不一致,需要加強比非東部沿海地區新能源企業補貼效果的促進作用。政策補貼的實施在于政府,所以如果將補貼效果和政府績效評估掛鉤,將有可能促進政府制定更為有效的補貼政策。目前不同地區實施的補貼政策是不一致的,但很多地方政府并未將具體政策公開出去,導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會發生尋租問題,因此政府要制定全面的績效評估機制,對企業和政府進行監督。其一,設計合理的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兼顧企業的短期以及中長期利益,以及企業自身獲取的經濟效益及其所創造的社會效益。在對于被補貼的企業,從短期、中期、長期三個層次,不同指標維度來構建指標進行評估,并以此來督促被補貼企業更好的將補貼資金用到實處,從而杜絕騙補行為;其二,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政府績效管理的法制化水平,確保有法可依。對于沒有按照補貼要求的,嚴格取消后續補貼,并進行通報,嚴重的還需要追宄法律責任;最后,發揮第三方評估機構的作用,使其能夠利用專業性的優勢進行獨立、客觀的評估,從而準確的反映出補貼的實際績效。
需要強調的是,研發投入在政府補貼促進企業績效的過程中沒有起著正向中介作用。這說明國內新能源企業政府補貼可能并未得到有效的利用。所以在對政府補貼進行監督時,除了要監督補貼對象篩選以及資金發放之外,還需將企業得到資金并使用的環節納入到監督體系中來,針對資金使用制定明確的規范。為使財政補貼能夠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政府還需對補貼申請、審批、使用、評估等工作中的風險進行嚴格的把關,保障資金在各個環節中都能夠安全、有序的流轉;除此之外,政府還要結合企業對資金的需求,科學的分配補貼資金,對整個投放環節進行嚴格的把控,防止出現隨意提供補貼,或是將大量補貼資金閑置等現象的發生,使補貼資金的價值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得到體現,和企業進行良好的對接,使補貼資金能夠高效、合理的投放到企業手中;最后,不斷提高補貼制度的透明性,確保相關部門能夠嚴格的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補貼資金的投放,除此之外還應該要求得到資金的企業及時的將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信息公布出去,方便媒體、大眾對政府以及企業進行監督。
三、加強研發補貼政策中技術人才的培養
本文的實證結果還表明:研發投入在政府補貼促進企業績效的過程中沒有起著正向中介作用。而政策補貼促進了研發投入,研發投入也能促進績效轉化。但并不存在中介效應。這可能需要加強新能源企業的技術人才培養,從而提高研發效率和研發投入的中介效果。新能源企業直接關系著我國的整體科技創新水平,而這些企業的穩步發展,是以不斷的創新和研發為前提的,因此需要具備高素質的科技人員。若在人力資本方面的投入較低,企業的創新能力和效率也將會受到限制。以德國為例,針對人才教育培訓,政府制定了“人才資助計劃”,新能源企業的高級科研人員,其薪酬的4%由政府發放。德國政府通過這樣的方式給予補助,降低了企業在人工成本方面的壓力,能夠將更多的資金用于科技創新。針對企業家這些“掌舵者”,政府會統籌并舉辦各種論壇、講座,使其能夠掌握最新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并將其應用到企業的管理中去。
在人才培養方面,我們可以參考德國的做法,在充分兼顧我國國情的前提下,擬定能夠促進新能源企業發展的政策。首先,針對當前企業科研人員供不應求的問題,教育主管部門應該要求高校開辦相關的課程,培養更多和科研相關的碩士、博士,做好人才儲備;其次,政府應該幫助新能源企業從全球范圍內招納優秀人才,通過政策、資金等方式吸引海外留學生回國。再次,制定專門的激勵機制,為人才提供獎勵,使其能夠在良性競爭中實現一并的進步。對人才進行不斷的培訓,增強其專業素質水平,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也將得到提高,為宏觀經濟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四、提高對中小新能源企業的補貼政策設計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本文的實證結果表明:企業研發投入對非國有新能源企業績效的促進作用比國有新能源企業更強。而非國有企業往往是中小企業居多,所以在新能源企業補貼上可以進一步考慮提高對中小新能源企業的補貼政策設計的針對性和精準性。比如重點補貼非國有中小企業。考慮到中小型新能源企業能力的有限,且科技創新活動對資金的要求較高并充滿風險。所以,此類企業在創新活動中等有可能出現資金不足、研發失敗等問題,導致企業創新的積極性降低。因此針對中小型新能源企業,政府應該給予更多的扶持,在資金補貼方面給予一定的傾斜。
在此方面可以借鑒和學習美國的做法。美國通過定向政策來提高對中小新能源企業的補貼政策設計的針對性和精準性。美國政府專門為中小型新能源企業擬定了投資計劃,很多州都會發行工業發展債券,從而幫助中小新能源企業進行籌資,要求銀行降低對此類企業的貸款標準和要求。針對中小型新能源企業,地方政府應該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將其聚攏在一起,形成集群優勢。讓入駐產業園區的企業能夠享受到稅收優惠、人才補貼等方面的支持。不斷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從各個方面降低中小型企業的成本壓力。除此之外,成立專門的中小型新能源企業協會,為企業發聲并保護其利益,同時通過監督的方式加強行業自律,為中小型新能源企業的穩步前行注入動力。
五、充分發揮研發補貼的信號、引導作用
前文己經證明政府補貼對企業的研發投入和企業績效都有一定促進作用,但考慮到政府給予的補貼是比較有限的,只能夠適當的降低企業的研發成本,單純的依靠補貼難以維持研發活動。研發不但對資金的要求較高,且是一項長時間的活動,因此,政府補貼政策的設計上,除了資金支持功能外,更應該強化政府補貼政策的信號、引導和杠桿效果在投融資市場上,對于企業和外部投資者而言,其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等的。如果一家企業能夠得到政府給予的補貼,證明它是滿足相關條件和要求的,才能得到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也就是說企業得到了政府的認可。所以,政府的研發補貼作為一種能力篩選信號、能夠發揮引導資金和杠桿效應,能夠向企業投融資市場釋放出信號,讓外部投資者對得到補貼的企業產生更大的信心,幫助企業得到更多的資金支持。當前,我們要對研發補貼標準進行調整,政府相關部門要在經過全面的考察后,找到創新潛力更大的新能源企業,給予補貼資金的同時,吸引更多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這些企業中,為其研發和發展提供跟有力的資金保障,幫助有實力、有潛力的企業更好的解決融資問題。(作者:談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