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與省級發展改革委、糧食與儲備局。
(二)政策內容摘要
《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1月27日: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合規使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以及《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5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309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投資【2020】41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要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系列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要求,落實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領導小組有關決策部署
第三條 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項目建設應堅持政府引導、多方參與原則,統籌利用多種資金渠道,形成投資合力。采取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屬于地方事權的一般性項目,可以市場化方式解決資金或者其他專項資金可以覆蓋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
第四條 專項投資安排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三)支持項目
第五條專項投資重點用于支持體現中央戰略意圖、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既有資金渠道無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重大項目,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外溢性強、社會效益高領域的引導和撬動作用。
第六條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生態保護修復、高新技術產業培育、旅游業發展、全島封關等風險防控、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以及重點功能平臺建設等項目。
第七條 下列投資項目不屬于專項投資支持范疇:
1、已有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項目(除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前期工作費的項目外);
2、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和不能形成當年投資的項目;
3、已完工項目;
4、其他不符合專項投資支持方向的項目。
(四)申報條件
第十條 各地區及有關項目單位應根據現行相關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要求,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安排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安排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程序。
第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儲備,根據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工程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計劃,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要求,將三年滾動計劃中符合條件的項目推送至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區。
第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單位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后,提出申請本專項投資的項目,明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同時,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和《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的要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一并申報。地方申報材料需經省政府審定同意。
第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依托重大建設項目庫,對申請本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核重點包括:
1、申報項目是否按規定已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是否已經完成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等審批手續,已開工項目報建手續是否合規完備;
2、申報項目是否具有項目代碼,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核驗項目代碼真實性、申報材料與在線平臺上的項目信息是否一致;
3、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是否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4、申報項目是否已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財政資金支持;
5、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6、申報投資是否符合補助標準;
7、項目是否明確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8、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范等
(五)申報窗口及資料
第十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交的項目資金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項目匯總表,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前期工作情況、是否申請其他中央預算內資金等,以及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核重點進行初步審核的意見;
2、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3、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4、實行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5、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批復文件;
6、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意見;
7、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必須前期工作成熟、具備開工條件,凡未依法獲得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建設地點尚未確定,建設資金不落實,建設方案不成熟、未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不得申報,確保中央投資計劃下達當年項目能夠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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