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規劃委員會、海南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制定了《2018年推進裝配式建筑有關事項》,并就盡快推進裝配式建筑落地有關事項發出通知。
啟動編制市縣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
通知指出,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以下簡稱“100號文”)精神,各市縣住建局認真梳理實施意見中涉及的工作任務,特別是明確要求市縣實施的工作事項,如專項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的擬定、容積率獎勵操作辦法等,牽頭制定本地區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分工方案,明確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以市縣政府的名義印發實施,確保裝配式建筑項目落地。
由各市縣住建部門牽頭,聯合發改、規劃、國土部門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盡快啟動編制市縣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分區域明確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等控制指標,擬定各地塊土地出讓條件中有關裝配式建筑的指標要求。
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商品住宅、商業、辦公等項目在用地招拍掛出讓前,由住建部門明確是否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意見,土地部門在編制出讓文件時應當根據上述要求注明是否實施裝配式建筑,并在土地出讓合同的特別約定中增設這一內容,明確由受讓人按照執行;規劃、住建部門在規劃報建、施工報建時作為審查內容進行審核。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以及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共有產權房、公共租賃房項目,用地單位在向發改、土地、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立項、用地和規劃許可時,應提交住建部門是否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意見。省發改、規劃、土地部門配合省住建部門,做好市縣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等工作的監督指導。
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規劃設計單位,在編制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同時提交裝配式建筑策劃方案,明確裝配式部品部件使用及按幢進行的裝配率計算指標等情況,并納入報建方案一并進行規劃報建。
各市縣住建、規劃等部門要共同研究建立從規劃報建、施工許可到竣工驗收等全過程閉合監管工作機制。對申請享受建筑面積獎勵的商品房項目,還需明確具體獎勵指標的把關環節及落實機制。
規定情形外的新立項政府投資公共建筑項目均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
通知指出,對在2018年新立項的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項目,除下列情形外,其他全部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必須采用不規則超限的結構;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工業廠房、配套辦公、研發等項目;建設項目的構筑物、配套附屬設施(垃圾房、配電房等);技術或空間條件特殊、不適宜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其他建設項目;該文印發前已完成可研報告批復的項目。
各市縣開展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
各市縣要根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項目開展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以政府投資項目和省、市重點項目為切入點,按照《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管理辦法》要求,在棚戶區改造、美麗鄉村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中,廣泛開展裝配式建筑試點示范。鼓勵社會投資的建筑項目進行裝配式建筑示范、試點。各市縣住建局應及時將擬定的示范項目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通知指明,海口及其周邊的臨高、澄邁、屯昌、定安、文昌等已有鋼筋混凝土部品部件生產能力覆蓋的市縣,2018年選擇規模5000平方米以上的社會投資的新建建筑項目采用裝配式外墻板、內墻板、疊合樓板、樓梯、陽臺等一定類別的部品部件進行建造示范。其中海口至少5個項目,澄邁至少3個項目,臨高、屯昌、定安、文昌各至少有1個項目開工建設。
為鼓勵社會投資建設的商品房項目積極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除按“100號文”給予容積率、提前預售等政策獎勵外,對采用裝配式建造、達到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且在2018年動工新建的項目,可不受省下達項目所在地本年度商品房報建規模指標限制。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繼續享受市政設施配套費返還等獎勵。
各市縣要積極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途徑,盡快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裝配式建筑方面的基礎知識及其標準、規范等專項業務培訓工作,特別是要組織到裝配式建筑具體工地進行實地觀摩培訓,確保項目實施后能有效開展相關業務和各項監管工作。建立全省裝配式建筑信息報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