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處于以工業化轉型后期,經濟發展方式的主要支撐力量需要從過去“三高一低”的產業向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方面轉變。在國家規劃中,政府多次強調依靠科技創新推動產業升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高核心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在財政、金融等政策方面進行了大力的支持。
財政政策方面,政府在研發經費方面大幅增加投入,對創新企業進行大量的稅收減免。2011年全球R&D經費總支出約13321億美元,其中美國占31.2%,日本占14.8%,中國占10.1%,排在第三位,而根據OECD的觀點,如果按購買力平價(PPP)計算,早在2006年,中國的研發經費支出(1360億美元)就超過了日本(1300億美元),排名世界第二。從稅收減免來看,2008-2010年,有關部門累計落實高企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達1392億元;同期,全國高企累計上繳稅金13351億元,為企業所得稅優惠總額近10倍。
金融政策方面,政府在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促進創業風險投資發展上取得了顯著成效,2006年啟動中關村股權轉讓代辦系統、2009年設立創業板,拓寬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金融支持創新創業的手段和形式也日趨多樣化。國開行和進出口銀行通過信貸支持了高科技項目成果的產業化,與2007年相比,2012年進出口銀行支持的科技企業數和貸款業務余額增幅分別達到61.72%和51%。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7個省份至少設立了24家科技支行。科技保險的推出降低了高科技企業的研發風險,2007年至今中國信保累計為高新技術產品提供信用保險和擔保支持超過14260億元,支付賠款57.2億元。
然而,從實際效果看,我國當前仍然面臨著企業創新活動與動力不足,制造業升級緩慢,新興產業發展的壓力較大等問題,產業附加值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仍然較大。那么,阻礙我國產業創新升級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許多學者和企業家把這個問題歸咎于創新環境使得企業在發展模式上難以真正實現創新驅動。比如,財稅、投資、金融、貿易等政策仍然是鼓勵跟蹤模仿的、而非創新的;鼓勵數量擴張的,而非內涵提升的;鼓勵加工制造的、而非創意研發的等。本文準備從生產要素的供需失衡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勞動、資本和土地是企業生產過程中的主要投入要素。勞動力方面,房地產等低端產業拉高了低端勞動力的成本,而新興發展緩慢、產業結構升級不夠,導致對高端人才的需求不足。我國低端勞動力成本不斷攀升,而大學生失業率同時居高不下說明勞動力存在結構性供需失衡。資本方面,在我國,資本收益率最高的是房地產業、銀行業,以及煤炭等資源性產業。以房地產業為例,2010-2013年,其凈資產收益率平均為7.1%,成本費用利潤率為9.8%,這兩個指標遠高于普通工業企業的6.3%和5.2%。在高利潤的驅使下,地產商可以承受較高的資金成本,并能夠占用資金大量“囤地”。在房價持續上漲的預期下,地產商往往通過抵押等方式加大財務杠桿,房地產行業的資產負債率達到70%以上,高于一般行業的60%。2010年以來的信托發展迅速主要得益于房地產可以付出較高的利率,并成為去年6月份爆發“錢荒”和當前實體經濟資金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影響因素。房地產屬于資本密集型行業,但拉動的卻是低端產業鏈。由于高利潤,以房地產為代表的投機性行業把資金等稀缺的生產要素從創新性行業吸引過來,造成產業發展走偏。在經濟學中有個非常著名的斯托爾伯-薩繆爾森定理論述的就是類似問題。
投資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征,這是金融投資學的基本原理。由于地方政府的隱性擔保和不能打破“剛性兌付”,使得我國當前的投機行業沒有了經濟周期的特征,反而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點。在這種穩賺不賠的投資預期下,低端產業投機盛行,不僅會催生資產泡沫,還會阻礙企業創新和產業升級。
國際上,日本的房地產泡沫也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90年代之后,日本的許多產業技術被韓國趕超與此有很大關系。德國是二戰之后,發達國家之中唯一沒有發生過房地產泡沫,同時制造業又最為發達的國家,其原因是德國對房地產有重稅制度和非常嚴格的反投機法律。根據德國法律,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地產商即違法,必須罰巨款,超過50%,不僅要罰巨款,還可判三年徒刑。德國買賣房地產先要交評估價值1%-1.5%的不動產稅,3.5%的交易稅,買賣獲利要交15%的差價盈利稅,房屋出租收入則要交20%-45%的個人所得稅。日本的教訓不得不吸取,德國的經驗也不得不借鑒。
在地方政府通過或明或暗的政策保護房地產等低端產業的同時,對光伏等新興產業的過度支持并造成這些產業產能過剩,卻廣受“詬病”。新興產業一般都是幼小的產業,不具有規模效應,前期需要大量的研發投入,還要經歷試錯的失敗過程。如果選對了產業政策的方向,我國將會在世界經濟發展中跟上、甚至引領世界經濟前進的步伐。但是,政府的產業政策與VC類似,不可能保證所有的投入都有回報,只要符合一定的成功概率就足夠。何況,當前由于房地產等低端投機性產業對資源和生產要素的競爭,已經使得創新性產業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對于創新型產業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未來仍需要不斷出臺政策進行支持。這既符合幼稚性產業保護的發展思路,也符合全球化條件下,戰略性貿易政策的競爭理論。
我們建國之后,通過犧牲一代人的幸福,優先發展重工業,創建了健全的國民經濟體系。今天不能因為低端投機行業的發展,而將關系國家競爭力的實體產業毀于一旦。提倡房地產是未來幾十年國民支柱產業的說法,有點誤國誤民。其實,我們國家建國初期對投機是深惡痛絕的(解放初期的上海有過典型案例),法律上有“投機倒把罪”最高可判死刑,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1997年這條法律在《刑法》中去掉了。過去的法律有些量刑過重了,但是完全去掉也不一定是好事。我們的改革不應該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總之,縱觀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歷史,在新的經濟周期到來之前,都經歷過“創造性破壞”的過程,也都有過國家戰略性產業政策支持。當前,世界經濟正在醞釀新一輪的產業革命,我國也正處于產業結構升級的時期。政府應繼續積極培育戰略新興產業,避免陷入不利的國際分工體系。其中,最為迫切的問題是打擊低端產業投機,推動產業周期,引導資金、人才、技術等創新資源向企業聚集。為此,政府應該進一步推動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比如,提高所得稅、房地產稅和遺產稅的征收幅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