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作為我國財政政策的重要工具,近年來在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專項債券項目在實踐中也面臨效率與公平、發展與安全之間的抉擇難題。本文從法治邏輯與制度進路的角度,探討專項債券項目風險治理的核心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制度完善建議。
一、實體正義:政府使用專項債券建設項目的正當基點
我國基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原則,構建了新型“市場——政府”關系。專項債券作為財政政策工具,既屬于政府宏觀調控行為,又涉及微觀經濟活動,因此需要在法治框架內明確政府職能的邊界。
1. 發展型政府的法治限度
發展型政府以國家主義為主導,通過全面介入經濟建設實現趕超型發展。專項債券制度體現了政府經濟職能的擴展,但發展型政府的功能存在“雙刃劍”效應。若缺乏法治約束,可能導致政府投資活動的失序和紊亂。因此,地方政府在使用專項債券時,需確保投資行為與其發展權的規范行使相匹配,避免盲目擴大項目規模。
2. 地方政府投資建設專項項目的規范邊界
專項債券的制度機理是將社會閑置資本轉化為公共事業投資,提升政府的經濟建設職能。然而,政府投資活動需兼顧公共資源配置效率與社會經濟效益。專項債券項目應聚焦于公益性目標,同時確保收益性目標的實現,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民生品格:政府使用專項債券建設項目的價值依循
專項債券制度具有多元財政職能,既要實現公益性目標,又要符合收益性要求。在公共利益與經濟效益發生沖突時,需要平衡兩者關系,確保專項債券項目的公共價值。
1. 確立公益性目標的基礎性地位
專項債券項目的核心價值在于公益性,即通過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公益性目標的實現需通過法治化手段確保項目收益能夠反哺社會,避免資源浪費和財政風險。
2. 維護收益性目標的保障性地位
專項債券項目的收益性是公益性實現的必要保障。地方政府在使用專項債券時,需確保收益性目標服務于公益性目標,避免過度追逐經濟利益而偏離公共價值。
三、程序正義:落實專項債券項目資金預算硬約束
在現代財稅法框架內,政府以財政方式汲取債務收入需有正當性依據。專項債券項目的風險治理需通過預算硬約束和民主監督實現財政資源的合理配置。
1. 樹立專項債券募投行為的平衡財政理念
專項債券的募投活動需遵循平衡財政理念,通過預算法制調控項目規模,強化項目管理,確保項目收益與融資規模相匹配,避免財政資源浪費和債務風險。
2. 強化專項項目收支平衡的民主財政保障
專項債券項目的財政功能需通過民主監督實現。地方政府應通過公開透明的決策機制,確保社會公眾參與專項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過程,提升政府投資活動的民主性和法治化水平。
結論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的風險治理需從實體正義、民生品格和程序正義三個維度展開。通過法治化手段明確政府職能邊界,確保公益性目標的基礎性地位,同時強化預算硬約束和民主監督,可以有效降低專項債券項目的風險,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