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水利建設項目管理,保障工程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項目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領域】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水利工程。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支持,且本辦法未作出明確規定的項目類型,參照類似項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條【安排原則】 本專項實施期限為5年。專項投資安排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程序完備、有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工程,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條件,納入國家級相關規劃或方案,原則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批復,具體項目因組織實施形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基本要求】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項目(法人)單位承擔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執行的主體責任,要規范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任務;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承擔監管主體責任,負責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項目(法人)單位規范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確保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支持方式】 本專項資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資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以直接下達到項目為主,并明確資金安排方式;少量項目類型通過打捆、切塊方式下達,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資計劃時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第六條【支持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差別化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政策,統籌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 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根據項目投資、分類型支持比例統籌測算確定。以上所指項目投資,是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投資評審中明確的項目總投資、項目資本金或中央補助基數,以及印發專項規劃、方案時明確的控制性投資或典型設計投資控制基數。現階段支持領域和具體標準如下:(一)重點支持領域。包括蓄滯洪區建設工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大中型病險水閘除險加固等。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 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 萬元、小(2)型200萬元的總投資基數,分省份打捆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
(二)防洪排澇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海堤工程、水文基礎設施等。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 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點中小河流(包含防洪關系緊密但流域面積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屬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態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等。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40%、50%、70%、70%予以支持。建設內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觀建設等。中央直屬項目,政府投資原則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其他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區投資政策的項目,經綜合測算確定支持標準。新建大中型灌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引調水,以及大型灌區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比例另行制定。
第七條【主體責任】 各地方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各地應根據地方政府投資能力,合理安排地方建設投入,規范和暢通項目融資渠道,合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設資金需求。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八條【前期工作】 各地區及有關項目(法人)單位應根據現行相關技術規程規范,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項目(法人)單位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第九條【安排依據】 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或核準、備案(以下統稱“審批”)程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按批復的工程估算總投資先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條【項目儲備】 各地區及有關單位要加強項目儲備,根據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工程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
第十一條【申報程序】 對于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本專項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項目審批后,由項目(法人)單位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二條【申報要求】 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單位應對所報送項目和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多頭重復申報和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法人)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項目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完備,盡量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
第十三條【防范地方債務風險】各地所報送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應符合本地區政府投資能力,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十四條【落實責任】 各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投資計劃時,應當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隨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并報送。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五條【下達主體與程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地報送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明確相應任務清單,下達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計劃轉發】 水利部、其他中央單位和有關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后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鼓勵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簡化計劃下達程序,提高投資計劃下達效率。
第十七條【落實地方投資】 各地在轉發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做好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銜接,及時足額落實地方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計劃調整】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的有關管理規定,按程序及時調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責任與四制管理】 本專項支持的工程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時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資金管理】 各地區及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