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數額:300萬
申請申報時間:9月
政策詳情
一)具有一定發展基礎的農產品加工或物流園區。園區有管委會等專門的管理部門,建設主體清晰,內部規章制度健全,組織管理、經營管理和社會化服務比較完善,運行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二)龍頭企業集群集聚。園區集聚了1家(含)以上國家重點龍頭企業,5家(含)以上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數量超過15家。東、中、西部地區示范基地內龍頭企業總體年銷售收入分別達到40億元、30億元、20億元以上。
(三)規劃編制科學合理。示范基地有經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建設規劃或建設方案,且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和農業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出臺了支持園區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措施,有財政專項扶持資金。
(四)農業組織化程度高,輻射帶動作用明顯。園區及園區內龍頭企業能有效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或一村一品示范村,帶動農戶范圍廣、數量大,利益聯結關系比較緊密。園區內龍頭企業原料訂單采購比例超過50%,參與產業化經營的農民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平均水平。
(五)產業鏈條完整,加工轉化增值能力較強。有與園區相配套的高標準原料基地,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程度比較高,倉儲、包裝、運輸等產業配套發展。農產品加工轉化比重大,產品附加值高,園區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原料采購額之比超過2︰1。科技創新能力較強。
(六)農產品品牌發展基礎較好。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農產品地理標識登記產品數量多,基地內企業產品獲得省級以上各類品牌認證,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
(七)公共服務平臺初步建成。園區主管部門或當地科研、質檢等行業主管部門自建或依托龍頭企業,建設了技術創新、質量檢測、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務平臺不少于1個,為園區內各類經營主體提供便捷優惠的公共服務。
(八)促進新型城鎮化作用較為明顯。園區所在縣(市、區)或鄉鎮(針對在一個鄉鎮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的城鎮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效帶動當地形成支柱產業,引導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農村人口向園區所在城鎮集聚,推動了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綜合服務功能建設完善,加速了城鄉統籌發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