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全省信息技術產業園區建設,推進產業集群化發展,我委制訂了《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山東省電子信息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魯信產規字〔2006〕219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信息技術產業是國民經濟中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先導性的產業,是經濟增長的“倍增器”、發展方式的“轉換器”和產業升級的“助推器”,對推動國民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設特色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產業聚集度,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發揮產業聚集、輻射與帶動效應,打造區域產業品牌,拉長產業鏈條,加快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第二條 為規范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等工作,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是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有信息技術產業專業領域產業特征、處于行業領先地位、信息技術產業聚集度達到一定水平、經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認定的產業園區。
第四條 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的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統籌規劃、體現特色、發揮優勢、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依照實事求是、透明規范的程序進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的申報、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省經信委負責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的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產業園的申報工作,對本市經認定的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八條 經認定的產業園須設置相應管理機構,負責產業園區建設發展、經濟運行與統計等方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信息技術產業園企業聚集度高,產業特色突出。
(二)科技創新能力強,人才優勢明顯。擁有省級(含省級)以上研發機構、工程中心、技術中心或者重點實驗室。
(三)信息技術產業園管理機構健全,須編制園區信息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統計指標體系和協調發展機制,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務體系。
(四)信息技術產業園內企業全部納入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范疇。
(五)信息技術產業園的建設及發展環境優越,基礎設施完善。當地政府為產業園發展建立有效的扶持政策、措施及加快發展的機制。
第四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 申報信息技術產業園遵循自愿的原則。
(二)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信息技術產業園資料進行初審,并在申報表相應欄目內簽署審核意見。
(三)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條件向省經信委提出申報文件。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信息技術產業園產業基本情況;
(二)信息技術產業園產業三年發展規劃;
(三)信息技術產業園內骨干企業情況介紹及近兩年經濟運行報表(含生產報表和財務報表);
(四)省級(含省級)以上研發機構、工程中心、技術中心或者重點實驗室認定證明的復印件;
(五)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行業統計為準,出口數據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六)上述申報材料要求同時提供三份紙質及電子版材料。
第十二條 審核
省經信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審核專家組,依照認定條件對信息技術產業園進行實地考核,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發展規劃進行可行性論證、評估,由審核專家組提出書面評估意見報省經信委審定。
第十三條 認定授牌
省經信委對符合條件的信息技術產業園認定批準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 省經信委和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信息技術產業園列為工作重點,在規劃、政策、信息、宣傳等方面做好宏觀引導和服務。經認定的信息技術產業園享受在項目資金、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信息技術產業園內重點企業申報各類專項資金的,優先給予支持。省經信委將積極推薦并優先組織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申報國家級信息技術產業園。
第十五條 各市要加強對當地信息技術產業園的行業管理,結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大力推進園區建設。積極研究制定本市配套政策,落實配套資金和相關配套資源。各市要建立園區的長效工作機制,加強行業管理。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信息技術產業園應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園產業發展情況和年度經濟運行統計報表通過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經信委。
第十七條 信息技術產業園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于不達標的,限期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條 對已經授牌的信息技術產業園,如發現弄虛作假,經濟運行統計(年度)報表不及時、不全面或拒絕申報的,將予以警告,對情節嚴重的予以摘牌。
第十九條 省經信委將根據行業和市場的發展情況,每三年對山東省信息技術產業園的認定條件作相應調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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