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防科技工業局
關于印發《河北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軍工規字〔2018〕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區管委會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有關項目單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省級產業發展資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103號)要求,河北省國防科技工業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已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國防科技工業局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河北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軍區關于加快推進軍民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我省軍民融合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強財政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省級產業發展資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10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北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全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列入省級軍民融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四條 項目管理堅持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程序規范、決策科學、監督有力、考核嚴密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省財政廳和省國防科工局依照本部門職能對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管理各負其責。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省國防科技工業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發布申請指南,開展項目受理,組織項目初審和專家評審,向省政府提出支持項目和資金分配建議、并根據省政府的安排,會同省財政廳將項目資金編入預算,按規定程序下達項目單位,并對項目實施、竣工驗收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對項目質量和效果負責。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申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如實提供相關申報資料,組織完成項目實施,按照有關規定專款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并對項目支持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獨立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對支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和驗收。項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申報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和資金使用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省級其他專項資金。
第六條 涉密項目嚴格執行保密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
第七條 省國防科工局在每年8月底前,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進軍民融合發展的工作部署,緊扣全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規劃和行動計劃,制定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領域、支持方式、申報主體、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通過多種公開信息渠道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申報,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項目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核算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年內沒有發生財務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
(三)近年來經營業績良好,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失泄密及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環境污染等事故。
經省級部門認定的軍民融合型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或在國家、省級軍民融合產業示范園區內的軍民融合產業項目,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國家戰略,以及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
(二)符合“軍民融合、寓軍于民”的原則,既能確保軍工能力建設,滿足軍品“高、精、尖”的要求,又能推動民用產品上檔次;
(三)擁有可靠的技術來源、投資來源和成熟的項目實施方案,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軍事效益;
(五)所申報項目符合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支持方向及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
產業發展項目必須已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等相關手續,科研創新、平臺項目必須有立項的完整材料,項目資金落實情況較好,原則上是已經開工的項目,或者是申報之日前已完工的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背景及建設必要性、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設基礎條件、項目計劃進度和考核指標、項目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項目效益和風險分析、項目合作情況等;
(二)承擔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產業化項目提供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科研創新、平臺項目提供完整立項材料(包括立項批復通知或項目合同書等);
(四)產業化項目提供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報告,科研創新、平臺項目提供項目實施方案。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六)投入資金的證明材料:產業化項目申請直接補助方式的,需提供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復印件;科研創新、平臺項目申請直接補助方式的,需提供已撥付資金有效憑證復印件;申請貸款貼息方式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和已發生的銀行貸款憑證、結息單復印件;
(七)已完工或結題的項目還需提交項目驗收報告或項目竣工總結;
(八)其他與項目有關的證明材料(論文、專利證書或新產品證書等);
(九)項目申報單位對申請材料及有關數據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十二條 項目按支出層次申報,省直單位和軍工等央企、軍隊駐冀企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直接向省國防科技工業局申報,市、縣負責管理的項目向所在市(雄安新區及定州、辛集)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經所在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審核后上報省國防科技工業局。
第十三條 省國防科技工業局將申報項目納入項目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當年未能安排資金的項目滾動轉入下一年度項目庫備選。
第三章 項目的審核
第十四條 省國防科技工業局于每年九月底前在對項目進行初審篩選后(必要時也可組織專家初審),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進行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評審。省國防科工局負責制定相應評審辦法。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應堅持科學、公正、獨立、客觀的原則,確保評審方法科學合理、評審程序規范有序、評審結果客觀公正。項目評審工作各環節應當在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管理的程序包括:部門初審、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
第十七條 省國防科技工業局根據評審意見確定擬支持項目建議方案,研究提出專項資金使用意見,明確資金安排使用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重點投向、使用方式、項目建議、實施程序、保障措施,特別要明確年度預期目標和效果,形成資金安排使用方案呈報省政府。
第四章 項目資金列入預算和撥付下達
第十八條 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省政府研究批準的資金使用方案,省國防科工局會同省財政廳將項目資金編入預算,并通知相關市、縣;在省人代會批準預算的60日內,按規定程序正式將項目資金下達市、縣或撥付企業。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憑下達的資金支持通知文件,到省國防科技工業局或市、縣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第五章 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獲得支持的項目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支持資金采取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式管理,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省國防科技工業局及各市(含雄安新區、定州、辛集)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加強項目跟蹤管理,強化資金監管,防止違規違紀問題發生。獲得支持的項目單位要按規定及時、有效組織項目實施,項目完工后要及時組織驗收,并向同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不能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或專項資金使用有重大調整的,應按原申報程序上報,經審批后按批復意見辦理。對因故終止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報告同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將資助資金如數退回財政主管部門,由支持資金形成的項目資產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 省國防科技工業局要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并實行三年滾動評價,每年5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交前三年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部門、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本地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于每年7月底前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省國防科技工業局。省財政廳、省國防科工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規,一經查實,除按相關法規處理外,自次年起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專項資金申請。地方財政和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疏于管理,未充分履行職責,導致專項資金被騙取、截留和挪用的,一經查實,除按相關法規處理外,取消該地方下一年度受理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獲得支持的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防科技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適時調整,有效期為3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