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引導和監管作用,統籌規劃布局,強化政策扶持,創新體制機制,打造原料路線適合國情、產業布局合理、轉化技術先進、市場規范有序、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新型生物柴油產業。
第二條構建適合我國資源特點,以廢棄油脂為主,木(草)本非食用油料為輔的可持續原料供應體系。發展廢棄油脂生物柴油產業的省份建成比較完善的廢棄油脂回收利用體系,健全回收利用法律法規;初步建立能源作(植)物油料供應模式;探索優化微藻養殖及油脂提取工藝,實現微藻生物柴油技術突破。
第三條樹立生物柴油生產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嚴格行業準入,形成清潔、高效、成熟可靠、自動化水平高的先進成套工藝技術,建立技術先進、規模經濟、布局合理、環境友好的生物柴油生產格局。
第四條提高成品油經營企業、消費者社會責任感和環保意識,樹立人人有義務使用綠色可再生能源理念。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生物柴油價格形成機制、配套扶持政策、標準規范體系和市場銷售網絡,強化政府監管,營造市場規范、有序競爭的良好發展環境。
第二章發展規劃
第五條科學制定產業規劃,加強各級規劃銜接協調,指導生物柴油產業規范有序發展,為行業監管和推廣應用提供重要依據。
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制修訂并負責組織實施生物柴油產業發展政策和專項規劃,統籌各地區生物柴油產業發展規模和總量平衡。
第七條擬發展生物柴油產業及推廣使用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的區域或省份,應根據國家相關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結合當地廢棄油脂及其它非食用油脂資源條件,編制本區域生物柴油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原料供應方案、生產能力布局、推廣應用地區、銷售網絡建設和配套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各地區生物柴油產業發展規劃應按規定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能源總體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各地區發展需求、建設條件等,經評估論證后提出銜接平衡意見。各地區對規劃進行修訂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效果中期評估或后評估。
第三章原料保障
第十條因地制宜,以利用廢棄油脂為重點,積極開展非食用木本油料能源林建設,探索開發非食用草本油料和微藻資源,逐步建成適合我國國情的可持續原料供應保障體系。
第十一條結合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建設廢棄油脂回收供應體系。疏堵結合,以疏為主,建立餐飲、食品加工等廢棄油脂定點回收、定向供應機制,實現區域內廢棄油脂應收盡收和資源化利用。鼓勵廢棄油脂供應單位積極向生物柴油生產企業交售廢棄油脂。
第十二條積極建設油料能源林基地,合理開發利用宜林荒山荒地及其它宜能非耕地,定向培育油料能源樹種,開展規模化種植。積極開發利用非食用草本油料資源。探索微藻培育、采收、油脂提取產業化供應模式。
第十三條鼓勵生物柴油生產企業投資建設廢棄油脂收購體系、配套原料基地,上下游一體化發展。鼓勵開發收儲運專用機械,支持建立能源作(植)物的標準化原料收儲運供應保障體系。
第四章產業布局
第十四條統籌布局,有序開發利用廢棄油脂資源和非食用油料資源,走規模化、集約化發展道路,逐步形成若干家跨地區骨干企業為主的產業格局。
第十五條產業布局原則,一是體現原料優勢,靠近廢棄油脂資源較為豐富的大中城市;二是統籌兼顧當地現有原料利用規模及收購半徑,避免原料收購惡性競爭;三是體現集約化、規模化經營要求,防止小、散、亂;四是貼近消費市場,就近銷售。鼓勵項目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內建設。優先布局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經濟圈生物柴油項目。
第十六條依托現有成品油流通網絡,建立以成品油經營骨干企業為主、中小型企業為補充,與現有成品油流通格局相適應的生物柴油調合燃料供應與銷售體系。省級生物液體燃料推廣主管機構結合本省成品油銷售網絡現狀,確定生物柴油調合企業及其配送中心布局。
第五章行業準入
第十七條進入生物柴油產業的企業,必須誠信守法,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和較強經濟實力與抗風險能力,原料來源落實,技術基礎雄厚。
第十八條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必須配套建設完善可靠的原料供應體系。以廢棄油脂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產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廢棄油脂供應方案,重點與省級生物柴油產業專項規劃相銜接,與取得經營許可的廢棄油脂供應單位簽訂中長期合同或協議,明確廢棄油脂來源、數量。以油料能源植物為原料的,應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原料種植基地。
第十九條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在工藝技術與裝備、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方面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達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三級要求。生物柴油產品收率(以可轉化物計)達到90%以上,噸生物柴油產品耗甲醇不高于125千克、新鮮水不高于0.35立方米、綜合能耗不高于150千克標準煤;副產甘油須回收、分離與純化;“三廢”達標排放。
第二十條生物柴油生產企業應落實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目標市場,且須有成品油經營骨干企業接受生物柴油并推廣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的承諾。目標市場所在省級政府應制(修)訂并頒布實施推廣使用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的地方性法規,確定推廣區域和時間。
第二十一條生物柴油調合企業應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質,具備必要的產品質量分析手段,建立嚴格的生物柴油及調合燃料儲存、調配及運輸制度。生物柴油調合燃料銷售企業應具備成品油批發和/或零售經營資質。申請從事生物柴油調合燃料調合、批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應承諾按相關規定收購生物柴油,銷售生物柴油調合燃料。
第二十二條自本產業政策發布之日起2年內,仍達不到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生物柴油生產裝置,應予以淘汰。
第六章生產供應
第二十三條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氣污染治理的需要,支持生物柴油生產和推廣使用。積極借鑒生物液體燃料試點基本經驗和成功做法,堅持“規范生產、嚴格監管、有序發展”原則。
第二十四條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對廢棄油脂生產生物柴油項目應嚴格備案管理。國家餐廚廢棄物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關法規發布實施后,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按照以產定銷原則,實行生物柴油生產和推廣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省級政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標準等,確定本地區生物柴油生產供應方案及年度推廣目標,并抄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年度推廣目標確定后,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并協調落實。
第二十六條需要國家層面統籌協調的項目,如跨省推廣生物柴油、落實中央有關扶持政策和市場銷售主渠道等事項,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可向國家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銜接。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生物柴油生產和兼并、收購、重組國內生物柴油生產企業的,按照外商投資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外資企業經營生物柴油調合燃料,按照成品油流通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推廣應用
第二十八條建立生物柴油市場銷量或推廣份額約束性目標責任管理體制。成品油銷售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產品納入其成品油銷售體系。加強輿論宣傳引導,鼓勵封閉推廣,營造良好消費環境。
第二十九條生物柴油推廣使用地區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應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協調并落實本省推廣使用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各項相關配套方案和措施,確定推廣使用時間和區域。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推廣使用生物柴油。
第三十條生物柴油由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收購和調合。成品油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劃布局,依托現有油庫建設生物柴油調合燃料配送中心,并將生物柴油生產和推廣年度目標內合格產品全部納入其銷售體系。
第三十一條推廣區域內,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應及時與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物柴油生產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并嚴格履行,原則上其購銷總量占區域推廣目標的比例不低于其市場份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應保質、保量完成年度目標。
第三十二條大力宣傳生物柴油對解決“地溝油”回流餐桌問題、大氣霧霾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義與重要作用,營造良好消費環境。鼓勵公交、環衛等政府管理的車輛優先使用生物柴油調合燃料。成品油銷售企業應積極銷售生物柴油,骨干企業應主動響應國家戰略部署,履行社會責任,帶頭收購、調合和銷售生物柴油。
第八章技術創新
第三十三條堅持自主研發與引進吸收、基礎研究與商業化應用相結合,加強創新平臺建設,鼓勵產學研聯合攻關,開發新型高產能源植物,以及原料適應性強、生產過程清潔、能耗物耗低、綜合利用水平高的生物柴油先進技術裝備。
第三十四條依托優勢企業和科研院所,建設國家能源生物柴油原料、轉化等研發平臺。結合產業發展需求,開展相關重大課題研究,為行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五條開展良種選育與擴繁技術研究,培育高產、高含油、抗逆性強的油料能源樹種,研發能源林栽培、撫育、采收新技術與專用設備,形成油料能源林豐產技術體系。加強草本能源油料作物優良品種選育與推廣,研發播種、施肥、灌溉與收獲專用裝備。開展富油微藻藻種篩選和培育,開發低水耗、連續、規模化微藻養殖工藝技術,低成本、低能耗采收與油脂提取技術,以及藻渣綜合利用技術。
第三十六條開發原料適應性廣、生物柴油產品收率95%以上的加工技術與成套裝備。開展餅粕綜合利用技術研究,開發副產甘油生產1,3-丙二醇、2,3-丁二醇等化工產品技術,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
第三十七條適時調整《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BD100)》和《生物柴油調合燃料(B5)》國家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參照車用柴油質量升級標準,同步制定出臺相應生物柴油調合燃料標準。
第三十八條開展低凝點生物柴油和高混合比例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研究,完善生物柴油與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產品標準體系;制定原料供應、生產加工、產品銷售各環節技術規范,形成完備的行業標準化體系。
第三十九條鼓勵汽車、船舶生產企業及相關研究機構優化柴油發動機系統設計,充分發揮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的動力、節能與環保特性。
第九章環境保護
第四十條生物柴油生產及其配套原料基地建設項目均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規定。
第四十一條配套原料基地建設應避開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敏感區域,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占用耕地以及生態公益林地,不得毀林造林。能源林(草)種植和微藻養殖應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第四十二條嚴格落實廢棄油脂生物柴油生產企業環保措施,明確廢棄油脂收集、儲運等過程的環境監管要求,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異味擾民等問題。
第四十三條推廣清潔生產工藝技術,從源頭防止、減少污染物產生。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生產企業“三廢”排放濃度與總量須滿足國家、地方相關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第十章政策措施
第四十四條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有利于產業發展的工作機制。國家制定出臺清晰明確的價格、稅收、財政、投資等長期扶持政策。有關地區原則上應出臺相關地方配套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條繼續完善國家生物液體燃料推廣工作協調機制,為地方生物柴油產業發展提供支持與服務。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及推廣機構,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統籌推進,避免各自為政與多頭管理。加強國家、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與生物柴油生產企業、成品油經營骨干企業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協同推進相關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期制定的供軍隊和國家儲備用柴油(標準品)供應價格,作為生物柴油生產企業與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的車用燃料生物柴油結算基準價格。按照同質同價原則,生物柴油調合燃料零售價格執行同標號車用柴油價格政策。
第四十七條對生物柴油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政策支持。對生產原料中廢棄油脂用量所占比重符合規定要求的生物柴油,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其他有關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出臺調合用車用柴油稅收優惠或其他鼓勵政策。
第四十八條生物柴油生產企業(項目)配套油料能源林基地建設包括良種繁育、造林、撫育等財政補助按有關規定辦理。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依據森林保險等金融扶持林業發展的有關規定,支持能源林的開發與建設。
第四十九條積極利用中央基建投資,對符合條件的生物柴油項目給予投資補助。年產生物柴油10萬噸以上生產項目酌情按照高限給予補助。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開展技術創新相關課題研究以及標準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五十條生物柴油推廣使用量不計入當地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能源消耗總量。積極推動生物柴油產業碳排放權交易,減排量納入地方、企業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指標考核體系。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加強生物柴油全產業鏈監督管理,建立全程參與、有效銜接、相互配合、形成閉環的監管機制,明確監管任務和目標責任,重點監管行業準入、原料使用、目標實施、節能環保、推廣應用等事項,保障產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五十二條建立健全產業監管體系,構建生物柴油行業全程閉環監管機制。各級能源監管機構、地方主管部門及工商、質檢等相關監管部門應依據工作要求,明確職責,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產業發展監管工作。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生物柴油行業準入監管,對于不符合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準入要求的企業或投資項目,不納入生產和推廣年度目標管理,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十三條生物柴油生產企業與廢棄油脂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購銷合同或協議,按約定收購、交售廢棄油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嚴禁以食用油脂、油料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嚴厲打擊生物柴油企業利用廢棄油脂非法生產、銷售食用油脂行為。
第五十四條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物柴油生產企業不得外購生物柴油銷售。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物柴油生產企業不得從事生物柴油產品的生產與銷售。
第五十五條國家能源監管(派出)機構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職能,督促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嚴格執行清潔生產和安全生產規范,落實環境影響及安全生產評價、節能審查確定的各項環保、節能和安防措施,能耗、物耗、水耗、排污等各項生產技術指標應達到國內先進和設計水平,確保“三廢”達標排放和安全生產。
第五十六條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不得從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采購生物柴油。成品油經營企業拒不按照本省(區、市)有關管理辦法銷售生物柴油調合燃料并完成年度銷售目標任務的,由國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造成生物柴油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物柴油購銷合同的,按照《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嚴格執行生物柴油(BD100)、生物柴油調合燃料(B5)國家標準。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生物柴油調合燃料流通市場監管,堅決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或在確定封閉推廣區域銷售非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管理和處罰。
第五十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實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有關法規和政策處理。
第五十九條建立監管定期報告制度。各級能源監管機構應定期總結分析生物柴油生產與推廣使用情況,重點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提出相應措施和解決辦法,并及時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作為修訂完善相關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總量目標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章其它
第六十條充分發揮國家能源有關研發中心、中介機構的橋梁作用,及時開展產業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政策建議。
第六十一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