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明確發展休閑農業作為促進農業提質增效、帶動農民就業增收、傳承中華農耕文明、建設美麗鄉村、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高度;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更是定位到繁榮農村、富裕農民的新興支柱產業。
對休閑農業用地也出臺了很多政策,現匯總如下:
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 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明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盤活農村閑置房屋、集體建設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場和水面等資產資源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將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項目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提出,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連片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高標準農田、生態公益林等,允許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開展觀光和休閑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
《農業部等11部門關于積極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大力促進休閑農業發展的通知》(農加發〔2015〕5號)明確,在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對農民就業增收帶動作用大、發展前景好的休閑農業項目用地,各地要將其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優先安排。
支持農民發展農家樂,閑置宅基地整理結余的建設用地可用于休閑農業(注:實際上是把這方面宅基地整理的權力交給了村鎮兩級政府手中)。鼓勵利用村內的集體建設用地發展休閑農業,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發展休閑農業。鼓勵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展休閑農業,對中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利用“四荒地”發展休閑農業,其建設用地指標給予傾斜。加快制定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的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旅游業發展用地進行了具體的闡述,要求:
一要積極保障旅游扶貧發展用地供應。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游項目,各地應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游扶貧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游項目。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景區內建設亭、臺、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新建、改建旅游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
二是明確旅游新業態用地政策。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游接待服務企業。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土地用途按旅館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確定供應底價、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開展文化、研學旅游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游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
三要加強旅游業用地服務監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旅游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使用管理應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域保護發展建設等規劃,不符合的,不得批準用地和供地。嚴格旅游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不得批準。嚴格相關旅游設施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
這兩年,針對休閑農業的政策下發不斷,也越發凸顯出各部委對農村發展的重視力度,這些政策中,具體到省市又會有哪些具體政策,一份政策文件哪些是要點,哪些可以爭取補助,申報材料時應該重點突出什么,你可能需要更專業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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