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推進生態“坡地村鎮”建設的若干意見》,就科學合理開發利用低丘緩坡資源,推進生態“坡地村鎮”建設提出若干意見。
這份意見是專門針對“坡地村鎮”提出的,可見,浙江省已經把鄉村振興戰略逐步落實到了更加具體細分的工作中。
一、坡地村鎮彰顯了高占位的治理思想
浙江省在小鎮建設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此次坡地村鎮建設同樣體現了浙江省的高占位治理思想。這種高占位首先體現在生態治理的高占位,《關于做好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推進生態“坡地村鎮”建設的若干意見》的總體目標中指出“建設房在林中、園在山中的山水林田房為一體的生態型村鎮”,這種“山水林田房為一體”的村鎮發展模式不僅僅是一次生態保護的創新,也是中國村鎮建設的一個創舉。針對具體的建設過程,《若干意見》也提出了具體要求,“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始終將生態環境保護放在優先位置,切實保護原有地貌景觀環境,統籌落實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等措施,有效降低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
二、坡地村鎮彰顯了精細化的治理思想
本身對坡地的關注就是一種精細化治理的思維,在傳統城鎮化進程中,坡地是很少會被關注的領域,而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高效利用坡地成為了緩解土地供需緊張的重要途徑。在定位的精細化方面,《若干意見》中提出“宜建則建、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在規劃的精細化方面,《若干意見》中提出“編制低丘緩坡開發利用保護專項規劃,統籌落實低丘緩坡開發建設用地規劃空間,切實做好開發區域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以及低丘緩坡綜合開發利用、生態保護、水土保持、林地保護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等規劃的相互銜接。”可見,坡地村鎮的規劃工作相對來說比平地上的規劃更有難度,因為土地相對來說比較碎片化,這給建筑主體的落地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規劃師還要考慮到土方平衡等方面的成本問題。如果是組合利用土地,還需要考慮到不同地塊之間的有效連接問題。所以,坡地村鎮建設運營都相對要更加復雜一些。
三、坡地村鎮彰顯了實效化的治理思想
坡地村鎮的建設歸根結底是要造福一方,要為一方百姓創造美好生活,這也是十九大以來,全國上下共同的美好愿望。因此,在《若干意見》中從多個角度對村民的利益進行了保障。坡地村鎮提出“對開發為生態休閑、度假旅游等建設用地的,要結合農村水網、電網、路網等改造提升工程,統籌落實通水、通電、通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通過有償調劑所得收益,要依法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墾造耕地等”,這些措施都保障了村鎮建設過程中的民生福祉。以下是《意見》全文:
關于做好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推進
生態“坡地村鎮”建設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18〕6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科學合理開發利用低丘緩坡資源,推進生態“坡地村鎮”建設,是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深化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保護耕地的重要舉措。為有效緩解土地供需緊張矛盾,進一步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多贏目標,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通過對低丘緩坡資源高質量的開發利用,統籌保耕地、護生態、促發展,建設房在林中、園在山中的山水林田房為一體的生態型村鎮,實現耕地保護更加有效、用地保障更為有力、村鎮建設更顯特色、生態環境更具質量,為我省“兩個高水平”建設提供重要資源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選址。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為基礎,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選擇區位條件好、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紅線要求、非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的低丘緩坡進行開發建設。
(二)保護優先,統籌推進。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始終將生態環境保護放在優先位置,切實保護原有地貌景觀環境,統籌落實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等措施,有效降低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因地制宜,高效利用。按照宜建則建、宜農則農、宜林則林的原則,結合低丘緩坡地形地貌特征,合理確定開發建設規模和布局,嚴禁削峰填谷、大開大挖等嚴重改變原有地形地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四)規范管理,有序開發。依據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健全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機制,統籌規劃開發地塊,合理安排建設項目,切實防止濫占亂用低丘緩坡資源。
三、優化開發利用政策
(一)實行“多規合一”、精細用地。編制低丘緩坡開發利用保護專項規劃,統籌落實低丘緩坡開發建設用地規劃空間,切實做好開發區域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以及低丘緩坡綜合開發利用、生態保護、水土保持、林地保護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等規劃的相互銜接。休閑度假、旅游觀光等建設項目單獨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可以使用規劃新增建設用地預留指標申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方案;選址在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可依據經市、縣(市)政府批準的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項目建設用地紅線,出具規劃設計條件。
(二)實行點狀布局、垂直開發。項目區內建設用地布局應依山順勢、錯落有致、間距適宜。建設用地原則上按建筑落地面積進行開發。對未納入建設用地開發的,可作為生態保留用地。對交通便利、緊鄰城鎮周邊、納入城鎮建設用地開發的區塊,可以實行單個地塊開發,也可以實行點狀布局多個地塊組合開發。對結合異地搬遷、新農村建設等工作,通過規劃引導納入村莊建設的區塊,可以實行點狀或帶狀布局多個地塊組合開發。對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風景資源,進行生態(農業)旅游、休閑度假等項目開發的區塊,可以實行點狀布局多個地塊組合開發。
(三)實行征轉分離、分類管理。對開發項目區內建設占用的土地,按照建多少、轉多少的原則,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單獨組件,實施專項管理),按建設用地管理。對生態保留用地,可根據項目開發需要,在嚴格控制用地范圍和規模的前提下,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不得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按國有農用地管理;或依法辦理集體土地流轉手續,仍按集體農用地管理。對符合農村道路建設條件的,可以納入農村道路用地管理;符合林道建設條件的,可以納入林業生產設施用地管理。
(四)實行點面結合、差別供地。開發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區供地,項目區為單個地塊的,按建設地塊單個供地;項目區為多個地塊的,按建設地塊組合供地。項目區內建設地塊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按劃撥方式供地;經營性用地須嚴格按照公開方式出讓。對已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生態保留用地,由市、縣(市)政府授權有關部門以租賃方式與項目業主單位簽訂使用合同并依法依規明確使用限制條件;對不實施土地征收的生態保留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流轉方式與項目業主單位簽訂使用合同并依法依規明確使用限制條件。對項目區內的規劃建設,應按照建設生態型村鎮的要求,嚴格控制建筑層高和密度。
(五)實行以宗確權、一證多地。對項目為單個地塊供地的,以地塊為宗地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對項目為多個地塊組合供地的,以各地塊為宗地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可按項目內各地塊的不同規劃用途或產權管理需要,核發一宗地一證書或多宗地一證書。除法律法規、土地出讓合同或市、縣(市)政府批準文件規定外,不得將項目內各地塊進行分割轉讓或抵押登記。對辦理只征收不轉用的生態保留用地,可參照國有農用地的登記要求,依據市、縣(市)政府批準(授權)文件確定的主體、用途等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
四、嚴格開發建設管理
(一)嚴格開發建設條件。建立低丘緩坡開發建設項目準入機制。低丘緩坡開發建設應選址在坡度6度以上25度以下的非耕地范圍內。開發建設區塊應安排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適宜在低丘緩坡上建設的項目,禁止工業項目、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嚴格控制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項目用地應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和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等要求,不得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含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或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地質災害隱患點或高易發區、土地流失重點預防區或治理區、山洪溝道、Ⅰ級保護林地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禁止建設區等區域。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嚴格禁止不符合低丘緩坡資源開發利用條件的各類建設項目。
(二)嚴格開發建設核準。建立低丘緩坡開發建設項目部門聯合立項審查制度。所有低丘緩坡開發建設項目須認真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等前期工作,確保生態、環境、水土、地質等方面安全。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須嚴格按規定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建設項目涉及使用林地的,應根據項目建設用地實際布局與需求辦理林地(林木采伐)審批手續,嚴格落實森林面積占補平衡;需要進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申報核準后方可開發建設。建設項目涉及占用水域的,應做好占用水域影響評價和占補平衡,并根據水域保護或水系調整方案辦理審批手續。
(三)嚴格開發建設監管。制定和完善低丘緩坡開發建設項目實施和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動態監管,全面落實生態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等各項措施,避免因工程施工造成水土流失或發生次生地質災害。對因受地質、地形、地物影響,確需調整開發建設地塊位置的,須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同意后進行調整,調整地塊面積不得超過原地塊批準農用地轉用面積,調整地塊范圍不得超過項目區內原批準征地范圍。對因地塊調整實際用地位置發生變化的,應根據調整的相關審批文件和土地勘測定界報告等材料,進行不動產登記。
五、切實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優化、減少相關審批事項,切實做好低丘緩坡資源開發利用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審核、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防護措施落實監督工作;農業和農村工作部門要做好低丘緩坡資源開發利用中美麗鄉村和新農村建設的指導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低丘緩坡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核準、備案)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監管工作;環保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及指導、監督、檢查環保措施的落實工作;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選址、建筑設計審核和施工監管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道路規劃、設計審核、建設監管工作;水利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核、涉水項目審批和防洪、水土保持措施落實監督工作;林業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審核、林相改造和森林生態提升指導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參與和支持低丘緩坡資源開發利用工作。對因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低丘緩坡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生態責任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二)加大配套建設。做好低丘緩坡開發建設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項目建設順利實施。對開發為村莊建設用地的,要統籌整合農房改造、美麗鄉村建設、地質災害治理等政策資金,切實抓好項目區內外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對開發為城鎮建設用地的,要將項目區外配套基礎設施納入城鎮市政工程建設,落實專項建設資金,確保配套工程實施到位;對開發為生態休閑、度假旅游等建設用地的,要結合農村水網、電網、路網等改造提升工程,統籌落實通水、通電、通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通過有償調劑所得收益,要依法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墾造耕地等。
(三)做好績效評估。建立低丘緩坡資源開發利用績效評估制度,強化開發項目建設跟蹤指導、監督監管及結果反饋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問題、研究解決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確保低丘緩坡資源開發利用安全規范有序進行。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適時組織開展全省低丘緩坡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績效評估,切實做好“坡地村鎮”建設相關政策的落實和指導、監管等工作。市、縣(市)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低丘緩坡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評估,及時研究解決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級相關部門反映。本意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