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企業投融資工作的全面開展,進一步發揮企業投融資服務平臺的作用,推動科技產業與金融資本的有機結合,根據《關于加強自主創新,加快華苑產業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轄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企業和機構以及在高新區內開展業務并通過審核、備案的投融資機構、中介機構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投融資機構是指從事投融資業務的銀行、擔保公司、投資機構、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中介機構是指圍繞投融資業務開展法律、會計、咨詢、信用評級等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高新區在自主創新資金中設立“投融資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每年安排5000萬元,用于支持投融資工作,支持方式包括貸款貼息、風險補貼、無償資助等形式。本辦法中所列各項資助資金均從“專項資金”列支。
第五條 高新區投融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章 鼓勵企業股改上市
第六條 高新區企業為上市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給予20-50萬元的獎勵。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因資產評估增值而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高新區留成部分的50 %予以獎勵。
第七條 對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申請并取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的企業,可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支持,貼息比例為貸款利息的30%,最高貼息額為100萬元,貼息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
第八條 高新區企業在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融資額1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獎勵;融資額1億元以下的、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高新區企業在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融資額15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鼓勵;融資額15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九條 對實現買“殼”上市或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高新區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每家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可以分別申請相應的獎勵,每家企業每項獎勵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條 企業在股改上市過程中,已經享受天津市和高新區同類優惠政策的,在申請本辦法的優惠政策時,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三章 扶持貸款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 擔保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年擔保日均余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部分給予0.3%的補貼;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部分給予0.5%的補貼;3億元以上的部分給予0.8%的補貼。最高補貼額為5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為區內企業提供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給予擔保公司代償損失補貼,補貼金額為代償金額的15%。最高補貼額為100萬元。
對為列入高新區重點計劃企業提供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給予擔保公司代償損失補貼,補貼金額為代償金額的30%。最高補貼額為100萬元。
代償金額是擔保項目發生代償、經過追償后的凈損失。
第十四條 對為列入高新區重點計劃企業提供的擔保,按擔保額的0.5%給予擔保機構專項補貼。最高補貼額為50萬元。
第十五條 年擔保額不足1億元的擔保公司擔保區內企業數量不少于5家、年擔保額在1億元以上的擔保公司擔保區內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才能享受以上政策。
第四章 支持股權投資業務
第十六條 各類投資機構對高新區企業當年總投資額不低于400萬元且投資企業不少于3家,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總投資額不低于2000萬元且投資企業不少于2家,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總投資額不低于5000萬元且投資企業不少于2家,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鼓勵其他金融機構發展
第十七條 對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當年融資額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0.5%的補貼;當年融資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部分給予0.8%的補貼;當年融資額1億元以上的部分給予1.0%的補貼。最高補貼額為300萬元。申請補貼的機構當年累計支持高新區內企業應不少于4家。
第十八條 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區內開展業務,信用評級機構當年評級高新區企業數量超過20家,且所評企業當年融資額超過1億元,對評級機構獎勵10萬元;評級企業數量超過50家,且所評企業當年融資額超過2億元,對評級機構獎勵20萬元。
第六章 鼓勵投融資機構入區
第十九條 鼓勵各類投融資機構入區,在高新區內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投融資機構,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連續三年按照其交納的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相關企業和機構在認定備案和申請各項資助、獎勵時應據實報送材料,對于編制虛假材料騙取資金的,高新區管委會將追回相關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