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行為將影響個人信用
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的決定
3日,青島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
新修改的《條例》規定,編制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時,根據需要可以同期編制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和軌道交通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專項規劃。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應當劃定線路兩側的規劃控制范圍,明確建設控制條件。軌道交通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所在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相互協調;不一致的,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和軌道交通土地資源綜合開發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軌道交通用地(含地下空間),依法向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經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依法按照作價出資方式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持無效車票乘車或者持單程票出站時不交還車票強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對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可以加收線網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對持偽造的證件或者車票乘車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有前列行為的乘客,依法將其有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另外,在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活動的,需要對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采取保護、監測措施的,所產生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保護區內出現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形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整改;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形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